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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_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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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中的“海之贝”“春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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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2:58:5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c_xy2008-04-02 22:15发表的:
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之一--施工设计是否具有可招性
目前有人认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即不是货物、工程,也不是服务,而是一种创意,创造。因此,这种活动的本质不是竞争,而是创意的征集,本质应该是集思广益。是与招标的本质不一样的,所以不应该适用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招标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正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愿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虽然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于建设工程设计的界定不同。因此,无论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均具有可招性。

设计和创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设计招标最终的结果是决定那家设计单位做施工图纸。而创意征集的结果是征集几个好点子为规划设计提供参考。上述活动明显应该属于创意征集。别套用招标为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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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4:33:3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goldseason2008-04-03 08:49发表的:



   怎么,连是否要进行设计招标都有争议吗?
  
.......

呵呵,招标结果都早已经出来了,居然还在争论要不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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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7:24:2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tecer2008-04-03 14:33发表的:


呵呵,招标结果都早已经出来了,居然还在争论要不要招标。

这没什么,秦始皇死了2000多年现在不是还有人评说他是是非功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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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21:30:52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是个参谋临时机构,不具决策功能,但在业主授权之下可做决策。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对一般工程项目尚且可行,对于设计项目应当不做排序,报送三名候选人供业主集体研究决定为宜(浙江省条例已经取消排序要求),这次在决策之前业主还通过网络征集更多的决策信息做为参考,如果收回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并做好善后工作,这次招标我认为深圳做得基本上还是得当的。 [s:1]
招招凌厉,标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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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21:51:36 |只看该作者
业主在科学的决策基础上应当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这是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的,不能因为招投标而变得缚手捆脚,招标本质上更应当是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得由招标人内心主动的去运用,恪守“三公”一诚信原则,而不能成为管理大棒,带有强烈的强制色彩,在中国目前的信用环境和不够法治的人文社会环境之下,招标法的色彩带有浓烈的防腐味道不足为怪,但我们所有的招投标人尽量不要拘泥于防腐而防腐、局限于探讨程序上的合法与否等,而是要有更多的精力和眼光投放到招标所处的周遭环境的建设,没有与招标和谐的环境,招标其实更多是政治上的臆想!!! [s:4]
招招凌厉,标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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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越来越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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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1 10:50:13 |只看该作者
谁有关于这个项目的最新消息啊?欢迎共享下~
[fly] 招标师考试动态、辅导资料不断更新中…… [/fly]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1515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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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3 20:34:33 |只看该作者
*这种设计招标,目前我们还不多见。

给楼主帖子补定为精华贴,对其认真分析表示赞扬;此外,主要是希望更多人来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

但是,有一点希望:希望楼主以后发帖,尽量分段;长篇文章,可以采取几次发出。那样便于大家阅读。



另外,希望楼主将自己在本网博客上面发表的另外几篇同主题的文章,也在社区论坛上发表!

那样,就构成了对这种“设计招标”很好的一个资料和分析系列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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