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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服务费该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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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09:15: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采购代理机构独立执行采购业务,依照采购程序规范运作,促使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满足了采购需求,有效地节约了采购成本,保证了采购质量与效率,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作出了积极贡献。(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是集中采购机构,而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既然采购代理机构为政府采购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理应获取应得的报酬。那么其采购代理服务费该谁来埋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般说来,集中采购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采购代理服务费,是按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可是,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代理服务费通常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其弊端在于:

代理服务费收入极为有限。一方面市场竞争激烈,委托代理商机有限,业务面狭窄,几乎是“找饭吃”,在招标过程中要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信息公告费、开标及评标场租费、人员工资、办公费等,入不敷出。另一方面按中标成交价格收取代理服务费,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乐意,通常要讨价还价,以致应收数与实收数有一定差距,难以及时足额到位。再者,有时完成一个采购任务,得执行多个采购程序,前后历时过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说,还有因废标劳而无功的情形,付出高昂的采购代理成本却没有任何补偿,无利可图。

“堤内损失堤外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市场主体之一,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中标成交价格越高,中标成交服务费就越高。采购代理机构为求得代理成本消耗的补偿,或许受利益驱动,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与供应商合谋串通,协助其取得中标成交资格,从中分享利益,不利于挖掘规模效益,节约采购成本。

增大了采购成本。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收取的中标成交代理服务费,势必剥夺了供应商的应得利润,逼迫其将这部分费用当作投标成本,摊入投标报价中,反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转嫁给了采购人,导致采购价格虚高,变相地增大了采购成本,加重了采购人的经济负担,违背了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政府采购主旨。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为采购代理机构的生存发展着想,给采购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同等待遇,将其采购代理服务费根据不同的采购项目、不同的采购方式、不同的代理成本分档计算,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后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由财政来埋单,而不应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转嫁给采购人,有效地遏制不良采购代理行为,维护好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利益。待采购项目执行程序完毕后,经监督考核合格,由财政直接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简化付费程序,减少其收入损失,提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积极性,保障其合理利润,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为政府采购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服务。与此同时,对采购代理行为加强现场监督,有效规范,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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