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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原因应明确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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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4-9 11:5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废标原因应明确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4-8  万玉涛

  受采购人的委托,2月27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公开招标。3月2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3月2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D公司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看到此结果,落标人J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J公司认为,J公司所投产品只有4项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余项目均不符合,不应该成为合格中标人。代理机构很快给了J公司书面答复,但却没对质疑内容作出正面回应,而是说“如果D公司的投标产品真如J公司所说,他们会依法处理。”

  对上述答复不满,J公司决定提起投诉。但他们都还没来得及准备投诉材料就又收到了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在此次答复中,代理机构称“该项目将做废标处理”。但对为何废标却只字未提。作出这份答复的第二天,代理机构发布了废标公告。在这个废标公告中,代理机构虽然列了废标原因是“评标委员会复议后决定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但在J公司看来,公告中的废标原因依旧是雾里看花。

  3月29日,J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该公司在投诉中称:首先,该项目的原中标人D公司所投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居然还中标,说明评审存在问题;其次,代理机构对其提出的质疑所做的第一份书面答复没有正面回答质疑;另外,代理机构在给J公司的第二份书面答复中没有说明废标的原因,废标公告也存在废标原因不明确的问题。细化招标文件参数概念不清等问题。最终,J公司建议当地财政部门重新随机抽取专家,重新评标。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原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型号技术参数的确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软件功能”要求的问题;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答复的程序不规范;废标公告没列明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还主要参考了中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存在明显倾向性。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对J公司“重新随机抽取专家,重新评标”的建议没有采纳,而是“责令代理机构修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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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4-9 11:56:08 |只看该作者
透过上述案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质疑?二、废标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三、当采购出现问题时,何种情况下宜重新评标,而不是重新招标?

质疑受理程序有待规范

  在很多业界人看来,现在很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时之所以会出问题,主要还是因为缺乏制度去规范。《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的第二年,财政部便以部长令的形式专门出台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保障了绝大多数投诉受理的顺利开展。受理质疑一样也很重要,一样需要规范进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受理质疑还更重要,更需要法律去规范,因为如果质疑处理好了,很多问题和矛盾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得以解决。那样,供应商就不必再花精力去投诉,监管部门也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据有关人士透露,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有望在近期出台。
废标公告也该有法可依

  上述案例中,J公司关于代理机构废标公告中废标原因不详的投诉得到了当地财政部门的认可,但当地财政部门并没有给出“废标公告必须公告废标原因”的法律依据。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姜律师指出,关于废标如何“公告”的问题,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里并没有明确。不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因此,上述案例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告诉J公司具体的废标原因。

专家出问题可重新评审

  在上述投诉中,J公司的“重新随机抽取专家,重新评标”的建议没有被当地财政部门采纳。当地财政部门作出的是处理决定是“责令代理机构修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对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该处理决定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实际需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是招标文件出了问题,影响了采购结果,就应修改招标文件,进行重新招标;而如果是因为评标委员会或者个别专家没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影响了评标结果,则可选择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8-4-8 15:49:32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80408115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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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2:22:37 |只看该作者
对此案例,有两个方面想法。

一、受采购人的委托,2月27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公开招标。3月2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3月2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D公司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人。看到此结果,落标人J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J公司认为,J公司所投产品只有4项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其余项目均不符合,不应该成为合格中标人。代理机构很快给了J公司书面答复,但却没对质疑内容作出正面回应,而是说“如果D公司的投标产品真如J公司所说,他们会依法处理。”

     红字部分是否应改为D公司所投产品。
   
二、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原中标人的投标产品型号技术参数的确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软件功能”要求的问题;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答复的程序不规范;废标公告没列明法律依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还主要参考了中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存在明显倾向性。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对J公司“重新随机抽取专家,重新评标”的建议没有采纳,而是“责令代理机构修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问:招标公司当初到财政部分招标文件备案的时候,为什么财务部门不提出招标文件有“明显的倾向性”。另外,投标人在购买了招标文件后,也没有任何一家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有明显的倾向性”。
招标文件是不是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如何界定,有客观的依据吗?还是靠评判人主观感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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