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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访出律师质疑函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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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3 07:20: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暗访“访”出律师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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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黎洁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4-14 10:30:41  

  入春的一天,华东A市,某国际知名电脑品牌专卖店里来了几位声称是该市民政局的人,他们想为单位买几台笔记本电脑。按照该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民政局要购买笔记本电脑,应该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享受协议供货价。

  “专卖店”告诉“民政局”,他们想买的这款笔记本电脑,协议供货价是每台12000元。但型号、配置完全相同的这款笔记本,前期市场调研价明明是9999元。“民政局”感到费解,而且有些生气,在经过讨价还价后,12000元的价格依然砍不下来。“专卖店”说:“这是采购中心招标定下来的价格,我们不能随便降。如果是个人买,就可以便宜。”

  在没办法回旋的情况下,“民政局”表明了身份,原来他们是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和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更令“专卖店”感到吃惊的是,其中一位竟然是该品牌A市总代。“表明身份后,现场很尴尬,没有辩解的余地,因为你不可能去否定你一分钟前说过的话。”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老吴说。

一纸质疑函

  市场价9999元的笔记本电脑,协议供货价竟然卖到12000元,“专卖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市“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一点都不为过。采购处当时也正着手采取处罚。

  然而,来自该品牌法律顾问的一纸质疑函,令处罚工作起了波折。法律顾问对采购管理处此次的价格调查方式进行了质疑,认为调查方式损害了其当事人的权益。同时,要求采购管理处出具证明其专卖店违规报价的物证。采购管理处随即聘请了律师为其调查方式的合法性把脉。律师认为这种暗访方式并不违法。

艰难的处罚

  月底,A市和其所在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同时出现了一则处罚函,暂停该品牌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资格,时间为从即日起的两个月内。

  “这起违规行为的事实是非常明确的,根据‘框架协议’,即使是处罚其三年内不得进入本市或本省协议供货市场,也有充足的依据,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老吴说。但为什么最终的处罚划定了产品范围,且只在两个月内呢?老吴道出了其中的“难”:“停,是肯定要停的,但怎么停很伤脑筋。”

  当时,采购管理处考虑了几个问题:是停其代理的所有的产品还是仅停笔记本电脑一种?要不要以文件的形式向所有采购人、供应商通报?停多长时间?由于该类项目是省市联动协议供货,是全省都停还是仅停A市或省级和A市?最后,经过深思熟虑、几经推敲,A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征求省厅意见后,作了上述决定:停,仅停笔记本电脑一种,停省级和A市两级市场,停到年底,不下发文件,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公示。

  老吴说,该品牌在A市和省级的采购量是很大的。“一旦采购人对处罚不支持,我们很尴尬啊。”老吴说,“作为监管部门,一个处理决定既要实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效果,又要考虑因这一决定可能引发的方方面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暗访的启发

  对于采购人反映协议供货价格高的情况,A市每年都要进行几次调查。计算机方面大多有三种原因:一是配置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二是低配制冒充高配制,三是专卖店有促销奖,采购经办人得了促销的好处。像此次这样当场发现违规行为,还不多见,在A市还属首次。

  虽然企业的法律顾问后来并没有就此事再纠葛,但他们提出“没有物证证明报价高”的问题,老吴细细回想,还是感觉有些遗憾和惊险。“当时,没有录音、也没有文字,取证比较差。好在我们有四五个人一起去,现场情况他们无法辩解,况且还有他们的总代在呢。”老吴说,以后再做暗查,还要带着总代去,而且要带着公证人员一起去,录音、文字证明一个都不能少。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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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4-23 07:22:44 |只看该作者
协议供货最关键的问题:价格要如何监控?
看似一次招标多次采购,省了很多事
实际上监管机构的担子重了很多

还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人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为什么不是配合监管部门
Study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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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社区越来越好啦~

板凳
发表于 2008-4-23 08:50:5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种暗访的方式倒是挺好。确实,一次招标多次采购,监管机构的担子重了很多。
[fly] 招标师考试动态、辅导资料不断更新中…… [/fly]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Hotspot-1515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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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4-23 12:01:29 |只看该作者
我没理解,这很正常,因为IT类产品价格就是。当初协议供货招标的时候可能就是12000元。
我觉得针对IT类产品协议供货是不是在一次招标确定供货商后有个定期(如3个月)价格调整机制,如果没有,采购中心应该考虑一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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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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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7 11:37:28 |只看该作者
看到协议供货,我想起一个问题,希望各位前辈指教:
所谓“协议供货”,如1楼rona讲的,是一次招标多次采购,由采购人在多个成交供应商中进行择优采购。
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
经过招标确定了一家供货商,以后各次采购均向该供货商下订单采购。套的名号为“协议供货”。

我个人的意见是,这种方式不能称之为协议供货,因为缺乏了最根本的在成交供应商中进行“选择”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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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6#
发表于 2008-6-17 16:18:27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普遍现场,采购价比市场价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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