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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招投标,想说爱你不容易(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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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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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3:0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设计招投标的话题伴随着中国建筑设计市场化进程,争议一直存在。最近深圳南山区体育中心项目规划局宁愿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撤回中标通知书的极端例子被全国媒体“热炒”,也许是巧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时出台,同样引来热评。今天刊登的这组文章传达的信息也许——

       管理办法小修小补  实质难题尚未突破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原建设部代章的形式发布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这应该算是建设部于2006年11月公布的由市场管理司组织起草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下文。

      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进行招投标,之后国家计委公布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更明确规定,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进行招标。当时业内就有人质疑,用招投标这种选择设计方案的办法是否科学?其原因是设计不同于施工,施工是按图施工,不允许脱离图纸之外任意创造或发挥,而且工程造价、材料应用、艺术技术、管理措施、施工组织等方面都有规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招标者在此基础上出报价和施工方案,能够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而设计成果的好坏,不能用一种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好坏难以有统一的结论,只有方案相对的优劣,很可能由于不同的评委以及业主不同的条件,评选的结果会截然不同。所以设计拟提“方案竞选”,不应提倡招投标。之间的差别在于设计招投标的实质是对方案搞一锤定音,而方案竞选则是对方案提出相对的优缺点和优化意见,并结合市场、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效益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业主提供参考。

      响应业界的呼声,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探性地提出“概念招标”词语,是为了配合“招投标”的规定而给方案竞选的另一种说法。从此管理办法的出台到《征求意见稿》再到新《办法》的出台,8年之久的时间,设计不宜搞招标的矛盾剧一直在上演,主管部门也一直在努力试图寻求一些不违反国家法律而又能兼顾其特点的方式。

      近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就《办法》的出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设计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损害知识产权;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企业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因此,根据当前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的实际需要,编制了符合设计特点、统一规范,又具操作性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

      王早生说,《办法》是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体系下制定的。主要特点一是结合设计特点,明确了设计招标类型。将方案设计招标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用何种招标类型。二是完善了设计评标标准和方法,重点加强对技术标的审查。在评标标准中突出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方面的审查;设计报价不允许违反国家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低价竞争。三是增强了设计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专门编制了11个附件,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公示、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从《征求意见稿》到正式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又用了一年多的时间,说明比较“难产”,而且内容也有明显的变化,看来各方的争议还是比较激烈。那么究竟难产在什么地方?据参与讨论的专家说,其实还是源头的原则问题之争而不是细节——不能用招投标的方式。专家透露,因为只能是在《招标投标法》的框架下小修小补,就不可能从“概念”上另起炉灶。所谓的折衷的解决方案就是,把招标类型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实施性方案设计两种。但其实与原来所提出的“概念招标”的内涵有根本的不同。

      在采访中,专家和设计企业认为业界对设计招投标广为诟病的几个原则问题,《办法》并没有给大家满意的解决方案,现略作展开分析。

      一是在实际操作中招投标的方式越来越偏离招标的本质,造成很大的浪费——形式越来越重要,表现图、模型、动画,虚拟技术能上的都上,方案招标最后变为辅助行业的大竞赛,结果是不仅掩盖了真正的好项目而且造成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据说在国际上多数项目是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对报名参与的企业先进行技术和经验、人员等方面综合评定之后选定几家适合该项目的进行面谈,请对方拿出简单的设计概念,双方见解一致才签约正式进行下一步的设计。而《办法》中的“概念招标”却还是把技术标和商务标捆绑在一起,并且在深度和广度上还有更加深的要求。比如新提出要求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增加消防、环保、节能等各方面的评标专家等。如果连“概念”都不符合的情况下,越深入越浪费,所以从方案比选的角度应该有几轮,从最简单的“概念”到逐渐地深入,前面阶段广泛参与,到后面就基本上是实施方案,有签约意向的单位才会继续深入。

      事实上,现在有不少项目在招标中也开始尝试这种模式,投标企业只要拿一个概念草图,与业主深入交流之后,选择合适的再进行下一轮深入。这种做法完全可以在《办法》给以明确,以积极引导市场和业主。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参与投标的方案进入前三名,或被评为第一却不能中标,或被招标人取其优点合并方案后交与另一家企业实施。针对这个问题《办法》明确了“补偿”的形式,但对一个项目来讲,概念最值钱,而且建筑设计并不仅是纸上画画而已,只有付诸实施才算是自己的作品,剥夺设计方这样的权利,是无法弥补的。

      三是评委和评标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多数人认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审专家组,这样便于投标人决定投还是不投,而且公开评标专家可以促使其公平公正评审和接受社会监督。目前的规定是中标通知书下发之前先公示5天,但已经到这个阶段再“节外生枝”有多少业主能下这个决心?最近沸沸扬扬的深圳南山区体育中心的例子就是佐证。与此相关的还有,国有投资的项目,到底谁有资格做招标人?有关这个问题其实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但事实上是主管官员,重大公共工程最后由官员根据自己的喜好一票决定制的重大弊端是最大的顽疾。

      四是在后WTO时代,内外企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对境外企业投标不要求有资质,为什么不能放开国内企业投标资质?这一点事实上对"洋方案"泛滥、以"国际招标"名义排斥国内企业参与或强制性地要求国内企业必需与外企组成联合体才能投标等行为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

     《征求意见稿》公布时,建设部公告中说会将征集来的意见发布在网站上供大家讨论,但事实上并没有看到。相互的交流沟通不充分,因此谈"爱"可能确实为时过早。 (李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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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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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7-29 20:19:26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把青春献给身后那座辉煌的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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