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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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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5-17 07:59: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教各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与采购单位签定合同的,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是不是只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样的供应商是不还具有参与政府投标的权力,或者说此项目因为中标了不能签定合同而流标了,再次招标,这个的供应商还能参与此项目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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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5-17 09:29:55 |只看该作者
我查看了一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针对中标人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所应付的法律责任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是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看到这样的规定: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请各位老师提供其他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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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7 09:36:59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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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5-17 09:39:31 |只看该作者
<p>刚找到的。<br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5条:<br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br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br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br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br />同时我想,对于中标人在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不签订合同,应另行对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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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3 09:10:08 |只看该作者
按照招标文件处罚,一般是没收投标保证金,选择下一个钟表候选人,或者是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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