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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一些疑问,请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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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6:59: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对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一些疑问

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首先,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招投标流程:
1.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一般公告2天
这一步只要带齐相关报建资料到招标办窗口,即刻就可以报建,并在隔壁窗口即刻可以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人通过网络或现场报名
3.招标人确定投标单位,类似于资格预审(我的理解)
(1)一种情况是全入围,3-7家或7家以上报名单位全入围;
(2)另外一种情况是招标人推荐2家,另外5家由招标人在12家推荐单位中抽取达到7家投标人。
4.核备投标人的项目经理
5.招标文件备案,确定开评标时间,开标室(开标地点)
6.当天项目当天抽取专家,开评标,推荐中标人
7.中标人公示三天,无异议,取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阶段结束
以上是我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具体可以参照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WWW.HZCTC.CN)和杭州市招标网(WWW.HZZBW.GOV.CN)。从以上招投标流程来看,确实给招投标带来了便利,但我结合招投标法和实际操作中体会,觉得有以下一些疑问,请各位同仁指正。
1.标段划分不是很合理的情况下亦可以报建,就现在杭州市实施的庭院改造工程来说就存在以上问题,一个小区的几幢房子,标的额也就三百万左右,业主认为需要划分成两个标段,在报建的时候,窗口一般只要资料齐全,马上给你报建,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的精神,就因为标段划分太多,标的太小而报名不足三家或只有3-4家的情况常常出现,当投标人只有3-4家的时候,就会造成竞争不充分、串标和围标的情况。
2.招标公告发布两天是否有据可循。
3.确定招标人的第一种方法当投标人达到几十家的时候是否浪费了社会资源;第二种方法招标人推荐2家以及在推荐的12家中抽取5家这种做法是否有据可循。而最低价往往都是业主推荐2家中的一家。这是否让人生疑,其中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的情况。
3.项目经理的核备是否增加了窗口和招标人的工作量,因为项目经理的数据已经在交易中心存档,当投标人报名的时候是满足招标人对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的。而且在开标的时候会再一次核对投标人的项目经理。
4.当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时,投标人对技术标很不重视。而招标人亦会让咨询公司把预算做高,去备案招标文件的时候把最高限价打个折,也算对招标办有了交待,我已经打折了,冠冕堂皇。这是否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一气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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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7-17 10:13:47 |只看该作者
看了LZ的介绍,我也感到有些疑问,由于时间有限,表述也不是很严谨,请大家谅解。
1、因为招投标管理虽然是属地化管理,各地的相关管理制度有些不同,但是有些还是共通的,例如对大法的执行。发公告到招标文件停止出售应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7天),其实七部委30号令对招标文件出售日到停售日做了这样的规定,就是各地对这第十五条执行的方式各有不同,有些就如上所说,有些地方把公告发布时间和招标文件出售合计5个工作日(7天)作为对第十五条的相应。LZ在文中未明确招标文件的出售起止时限,我也不能多加评论,如果招标文件的出售起止时限满足3天工作日,公告2天也应属正常。
2、引用:“招标人确定投标单位,类似于资格预审(我的理解),(1)一种情况是全入围,3-7家或7家以上报名单位全入围;(2)另外一种情况是招标人推荐2家,另外5家由招标人在12家推荐单位中抽取达到7家投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目前应该已经取消招标人推荐单位了(不知道其他兄弟地区是否还在用),要么全部入围(LZ认为确定招标人的第一种方法当投标人达到几十家的时候是否浪费了社会资源,其实这个选择入围方式是对第十八条的相应,我们这里100多家投标报名也很正常,就是之后可能需要资格预审),要么随机从全部单位中公开抽取N家(无推荐单位)。
3、核备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的目的尚不得知,是否是查证确认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和投标文件所报项目经理是同一个人,即避免项目经理掉换?
4、当天项目当天抽取专家,开评标,推荐中标人——评标感觉稍显草率,起码应该有个较充分的时间让招标代理对各家投标单位做个整体回标分析,同时也便于评标专家对项目综合情况和详细数据对比有所了解,这也是对业主对项目负责,个人感觉再仓促,若非特殊,开评标隔天或分两天评较好。因为若是有串标等违规情况,可能在做分析中可以检查出,时间过去仓促的话可能分析过于简单,找不出实质性问题。
5、当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时,投标人对技术标很不重视。而招标人亦会让咨询公司把预算做高,去备案招标文件的时候把最高限价打个折,也算对招标办有了交待,我已经打折了,冠冕堂皇。这是否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一气不得而知。——不甚理解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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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8-7-17 10:27:33 |只看该作者
一般分为进场项目与不进场项目 进场项目的批文比较多 管理比较严格 但是还有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法律法规法条 是不同的方向和具体程度 到了法条这里就是很具体的 而这个时候很多法律条款就会被忽略 而交易中心这样的地方就更容易出现这样的事了 我们这的交易中心也差不多 没办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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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7-21 09:40: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第五点,其实是这样的,当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时,投标人对技术标很不重视。
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关系比较好,一般都是推荐的单位,由于是最低价中标,会和招标人商量,把预算做的高点,要不然最后投标后,价格很低,大家都没钱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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