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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不愿意参加投标 原因何在 【专家互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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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8-3 10:36: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许多人不愿意参加投标 原因何在

转载者注:经征得该杂志编辑的同意,继续转发。为了便于大家学习参考,这次改变成按照专家互动所谈及的问题,分成4个问题转发。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Gzztitc

互动话题(六) -1


《机电信息•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08-7-30

特约专家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晓云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陈川生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     
    高子正  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胡意华  高邮市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比例不断提高,也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法律法规也不够成熟和完善,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栏目致力于为招投标活动各方搭建这样一个交流平台,凡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任何困惑或质疑,均可向我刊编辑部反映,我刊编辑部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招投标活动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释疑。

  本期专家互动栏目,我刊编辑部整理了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问题,得到了全国各地专家的参与和指导,由于版面原因,我们选录了8位专家的观点与读者分享。

  一、以前,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大家都踊跃跑来报名参加投标,而如今常出现“门前冷落车马稀”的场面。许多投标人不愿去报名参加投标,认为都是“关系标”, 需做上一年半载的工作,否则投标就是泥牛入海。您对此现象是如何看的呢?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招标项目各种各样,遇到的情况也是纷繁复杂,上述情况可能是存在的,这是大的环境问题。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物资紧缺的局面早已不复存在,不少采购活动中买方市场的特征凸显,买方过于强势导致一些怪现象的发生,这有着长期复杂的历史、制度、文化以及经济等因素。从法律角度看,这与招标投标的法律环境有关,这一现象应归因于采购活动中的不规范操作,有投资体制、招标人和投标人自身的原因。其中又以招标人自身的因素为主,因为投标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为了适应残酷的市场竞争,并不一定都是其主动选择的结果。

  就目前的法律环境而言,本人在工作中经常听到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目前立法缺失情况仍然严重,很多具体情况的处理难以找到法律依据;观点二则认为目前“法律”已经多如牛毛,又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普通人难以理解,连业内人士也不知以何为据。这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性,又都值得探讨。

  在《立法法》的框架下,我国的立法分为几个层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法律;国务院颁布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省一级人大颁布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严格说这属于司法权,不属于立法),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参照。如果把上述法律性文件综合成一个整体考虑,专业人士一般就具体问题的处理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法律缺失的情况恐怕并非如观点一认为的那么严重。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经过近3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层次法律体系。而观点二认为多如牛毛的“法律”实际上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和省级政府规章,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这类法律性文件数量庞大,在目前分头管理的行政体制下,不排除有部分规定的条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比如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部委规章。

  部委规章有些是国务院授权,在制定法律、法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先行制定出来试点,作为办事依据,主要针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办事依据,规范其行政行为,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事宜时方便参考,或者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授权部委规章对某些具体内容做详细规定,便于操作。在实务中,规章类文件较多是用于指引非争议性商业事务的运作,对于争议性事务,即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主要援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规章主要是参考。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优先考虑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规定的才考虑规章的规定。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适用范围较窄。

  我们讲依法治国有4个方面,有法可依指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有法必依指司法,是法治的“守门员”和底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指行政,是法治重点规范的内容,即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系本人观点)。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实际上已经走在了前列,在已经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如何提高行政效率、简化程序,方便投标人投诉,使投诉有门又有结果;司法机关如何进一步推进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司法改革,增加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在采购活动出现纠纷时双方愿意并且首先选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不是“忍气吞声”,这些都是今后可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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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8-3 10:37:36 |只看该作者
陈晓云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否认招标行业中存在“关系标”,实践中“关系标”也有发生。但认为都是“关系标”则有以偏概全之嫌。

  现有招标投标法律在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还是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还存在完善的空间,所以,更需要投标人的积极参与、监督。

陆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由于监管体制不落实、法规建设不配套,特别是诚信体系不健全和违法惩处不到位,各种规避、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和问题时有发生,招投标“水土不服”、“异化”、“变味”的情况非常突出,其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一些权力机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操作程序,一手包揽整个工程,混淆招标主体,在所谓“权力标”、“关系标”面前,招投标只是流于形式,让违法行为“合法化”的“过场”而已。在招投标过程中,谁的权力大,谁的“关系硬”,谁的中标机会就大,“围标”和“陪标”现象的严重泛滥,更是忽悠了国家、忽悠了法律。同样,评标过程也存在太多的人为因素,没有充分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守法企业积极参与,耗费了时间、精力、金钱,到头来不过是当了别人的陪衬,没有任何回报,怎么能不令人心寒呢!所以,“门前冷落车马稀”现象是不正常的正常现象。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现在发布公告后的响应程度是很低,与招标活动越来越流于形式有很大关系,而且确实存在“关系标”的情况。由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过很多丑陋的事情,从而使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主体日益颓废,这种状况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招投标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个人的愿望是: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杜绝和唾弃丑陋。希望大家自律。

陈川生  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总工程师
   
  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交易市场不成熟而造成的。不成熟的市场造成不平等的竞争。虽然国家颁布《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试图规范市场,但由于我国的市场是部门管理的分隔市场,部门利益的存在不会有真正的公平;其次,国家项目的招标人大多数是各级官员包括国企官员,这些人中有一些对项目建设认识不足,有些更多看到的是权力,而不是责任,同时,《招标投标法》设定的程序由于监督部门的多元化、空位化难以拦截少数人的不良行为。所以,一方面,要通过体制改革,打破部门管理,建立统一的市场;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包括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等。这是一个系统的漫长的过程。眼下,立足现实,针对发生的问题针对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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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0:38:15 |只看该作者
高子正  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如今常出现‘门前冷落车马稀’的场面”,这的确是一件令各级领导以及各个招标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众多业内人士感到悲哀的事情。

  钱忠宝先生的不少文章,包括《中国招标的基本问题》等等,都试图对造成目前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进行分析。我不敢说他的意见都是对的,但是,他提出的问题值得我们大家深入思考。很多教授、学者、专家也都指出,中国的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做法是从国外引进的;但是,仍有不少东西我们没有引进,甚至作出了相反的决定。而且,我们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现实中,各个部门和地方的权利,没有制约,形成了“一个部门一个调”的情况,让任何具体实施的人都感到为难。

  其中,最根本的问题:采购招标的宗旨是什么?各个当事人到底有何“责权利”?

  如果,招标人被剥夺了“定标权”,但是,在需要对整个项目负责的情况下,招标人不肯完全听从上级的干扰指挥,就可能暗自“内定”中标人,招标变成“走过场”。这是一种“有道理的非法行为”。但是,我也不赞成招标人任意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因为,还有不少“招标人”的单位领导和个人,没有“市场经济”的深刻意识。如果某一家供应商中标,曾经做得比较好,他们就会认准这一家,倾向这一家是唯一的。我接触的国外企业不多,但却深深地感受到外资企业强烈的“竞争”意识:不管是否被指定要招标,绝不会造成一家供应商“垄断”的局面;而是有意识地培养2~3家,形成竞争局面,自己掌握主动权。

  在分析这类问题的背后,我觉得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弄清楚:如何整体评价我国的招标投标?这是一个十分重要、又不容易回答的问题。可能大家有各种各样的想法和议论。

  我自己属于“乐观派”。简单地概括自己的看法:

  第一,总的来看,成绩是主要的。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和法定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大减少了浪费,取得了“优胜劣汰”的初步效果。

  第二,现存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比如,法律法规方面的不统一;管理方面以及具体做法方面的不协调一致;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专家库;有关诚信体系才刚刚被认识;不少项目的招标投标是虚假的,走过场的,“串通”问题不时出现;……这些问题,反映了在社会改革剧烈变化时期,社会上,行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益等等诸多复杂的关系,有深刻的原因和社会背景。解决起来也不是三天二天就能够办到的事情。国际上的采购招标,很大程度上是解决使用“公共资金”时的“优中选优”的问题;而我们则还处于满足“第一等级中标“的程度。

    第三,这是“黎明前的黑暗”。由于公开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种种问题才能比较及时地被揭露;引起人们乃至各级领导的重视,才有可能尽快地解决。


胡意华  高邮市建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首先,我对这个问题有些保留看法,对于那些“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发布后,仍然是“大家都踊跃跑来报名参加投标”,其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完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法律规章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只要投标人懂法用法,“关系标”不一定能成活,常常会报冷门,所以说对于“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仍然是兵家必争之战。这种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矛盾要少得多。

  而对于那些“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发标后就真是“门前冷落车马稀”了,这种项目确实“关系标”居多。常常是先谈标后招标。真正到了施工过程,问题往往就出来了。

  我的观点是,不管是什么方式,什么现象,最基本的一条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怎么运作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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