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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招标会上揪出盗版垃圾箱 【转贴+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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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16:12: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连:招标会上揪出盗版垃圾箱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8-08-25
   

    专利权所有人大连维权胜诉,侵权公司被判赔偿1万元

    “有人在用我的发明专利技术赚钱。”黑龙江的张先生在大连政府部门组织的招投标会上发现,一个公司投标的地下环保垃圾箱产品和他申请专利的“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几乎一模一样。而且他从投标文件中看到,该公司已经在多个城市销售了这种产品。张先生请法院查封了这种样品实物,进行证据保全。昨日记者获悉,我市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张先生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及其他损失一万元。

    申请专利年年交专利维护费

    张先生在2003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组装式地下环保清洁柜”,而且他一直在缴纳专利年费,对该项专利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出具检索报告,认为该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今年2008年1月18日,张先生在我市政府部门的采购项目开标会上,发现某公司用与自己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参与了投标。该公司投标文件介绍的产品虽然有部分结构名称不同,但功能是一样的,且该样品与张先生的专利产品从外观到内制都是一模一样的。

    发现侵权请求法院保全证据

    在该公司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张先生还发现公司的相关业绩证明,证明该公司曾在多个城市销售了地下环保垃圾箱,并且提供了销售发票。

    为此,张先生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了该公司投标的样品实物,用来证明产品实物的技术特征,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并判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1万元。

    经认定已经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生产的地下环保垃圾箱的设计思路与原告专利并无差异,均采用了可拆卸和套装结构,脚踏开启机构方便了使用,也具有环保效果;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生产、销售地下环保垃圾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销售情况判明赔偿数额

    法院认为,根据张先生专利权的类别、被告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销售地下环保垃圾箱的业绩证明,可以判定张先生诉请赔偿损失1万元并不超过合理范畴。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张先生专利权的产品;被告公司赔偿张先生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

来源:新商报

保存时间:2008-8-25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77108

读后感:

张先生在招标投标会上发现了“盗版”的产品,诉诸法律,并得到了支持,取得了胜诉。这无疑是令人高兴的事情!

但是,不知道为何,作为外行的我,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不管“环保垃圾箱”或者“清洁柜”的实物的价格如何低,对方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

最后,根据【可以判定张先生诉请赔偿损失1万元并不超过合理范畴】的理由,判处赔偿1万元的损失,实在是太轻啦!

不应该有其他的法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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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8-12-9 09:28:20 |只看该作者
我也觉得很轻,太轻了,不要说一万,就是要他十万都是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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