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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导航政府采购 优先采购循环经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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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3:44: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循环经济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该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展开,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强化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法规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这也直接决定了其对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并可能促进我国IT产业升级和行业洗牌。
  
   优先采购循环经济产品
  
  我国公共部门的支出占国内总支出比例较大,而且就政府采购范围而言,它几乎涉及政府办公的所有环节。政府购买力向循环经济产品倾斜,对资源再生产的巨大支持是毋庸置疑的。
  
  在实际应用中,很多地区已经把循环经济作为约束政府采购的指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报告会,会议要求尽快制定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目录,在各级政府中统一推广,将不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拒于政府门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应该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受表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并且政府购买循环产品应当达到规定比例。但是深圳市人大在调研中了解到,目前整个政府采购中,采购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很小,优先购买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产品情况也不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缺乏认定循环经济产品的权威机构,使得采购部门难以确定某产品到底是不是循环经济产品。
  
  对此,国家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主任陈燕平认为,《循环经济法》中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一方面要在生产中减少资源消耗,另一方面在使用寿命结束时候可以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进入目前《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就可以称作循环经济产品了。因为环境标志产品在认证同时兼顾了减少环境污染和回收利用。
  
   生产者有责任
  
  《循环经济法》的出台,对供应商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了所谓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就是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的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进行回收。如果企业自己不能回收,就要出资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回收。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不能回收,又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就要对企业进行处罚。
  
  《循环经济法》中规定,对强制淘汰的设备、材料不进行回收的,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不进行回收处置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回收和处置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不改,或者是处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代理处置,处理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该单位处以相当于回收和处置成本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认为,在原材料价格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回收对企业也有好处,废旧电脑中的一些金属经过简单的加工可以做原材料。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姚先飞告诉记者,安徽正在等待财政部下发相关精神的文件,文件一旦下达,安徽就将立刻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产品采购的实施细则。
  
  国管局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处长侯少华认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回收工作可以这样要求:对于国家强制回收的产品,就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强制回收;没有要求强制的产品,可以把回收作为一个加分的依据,奖励回收企业。
  
  政府亦有责任
  
  即使《循环经济法》正式实施,也不可能迅速普及到所有IT设备门类中。因此,在废旧IT产品回收方面,政府也有责任,不应该把废旧的电子产品零散的当废品出售,而应该统一回收处理。
  
  很多政府机构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山东省11个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对产生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必须无偿交给已在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正在酝酿此事,并把对中央国家机关废旧电子产品进行集中处理一事列为今年的工作重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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