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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是个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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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9 10:46: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各级建设行政部门经常对投标人进行记不良行为的“处理”,并在网上公示,那么不良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处罚,是行政处罚还是其他???企业被记不良行为之后,并且在公示期间,是否就不能参加投标?
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全文,请教各位专家及网友。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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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9 11:35:35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含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以及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贿赂行为,有行贿、受贿、渎职犯罪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商业贿赂行为;
    (二)建设市场活动中的行贿犯罪;
    (三)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行为;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规避招标;
    (五)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泄密、串通、限制竞争、弄虚作假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严重失职、透露评标信息等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签)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九)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十)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十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十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或由其他人代替;
(十三)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担任相应职务的;
(十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十六)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七)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十八)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
(十九)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以及未按规定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内容,以及抽逃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金;
(二十)在房地产交易中,在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牟利,合同欺诈,商品房预售行为不规范,违规收取定(订)金牟利,商品房违规交付和商品房质量低劣,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
(二十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无证(照)经营或者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在房地产经纪、估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二)在物业管理中,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服务,挪用住房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侵犯业主权益;
(二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必须对投标单位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其他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单位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设活动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公示的,不得参加评标和中介活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2年内信用档案有关情况,包括有无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期限的证明。

按上面的说法2年内当然不能参加投标。从这种处理意见来看,不仅是公示办法,也是处罚办法,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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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4:44:4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建设行政部门仅仅是作不良行为的“处罚”,而没有在处罚中没有明确限制其投标,所以在2年内不能参加招投标有的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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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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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5:20:22 |只看该作者
2003年制定的一个老办法了,具体执行过程中估计问题多多.
不良行为怎么查?各地执行标准统一吗?公示渠道统一吗?
甲地受罚受限,乙地中标的情况时有发生.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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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6:41:26 |只看该作者
主管部门抓好市场整顿,那是必需的;

但是,目前把各种行为,包括违法、违规和违纪,不分轻重,都称之为“不良行为”,似乎不利于处罚;不利于禁止真正违法的企业投标。

而且,谁来处罚?如果当地主管部门没有尽职怎么办?……

正如上面汉瓦所说的,效果恐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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