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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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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招标 应从规范“招标公告”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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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9:55:13 |只看该作者
随意点到高老的这篇文章,正好结合最近在看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吧,
首先对于货物或者服务的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法里并没有关于如何发布相关信息的详细解释,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而财政部18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这是关于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公告,属于题外话,不过我真的很少看见有邀请招标是按照我们财政部18号令来操作的)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到这里其实已经将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公告必要内容写得非常详细了,还请大家留意这几条,等下好与工程类的进行比较;
接着财政部的18号令,财政部19号令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因为之前的帖子已经探讨过关于工程类,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用于招投标法,个人认为在招投标的具体过程中不再参照政府采购法了)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这里就更加详细的列明了招标公告及邀请招标预审公告的必要内容,
仔细对比一下18号令的要求,多了项目的用途、简要技术要求,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这些内容,
因为18号令里面也要求了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项目名称、数量,个人认为中间的实质性差异不大;对公告内容不会有太多影响,,
基本上政府采购这一块的货物或者服务招标公告及预审公告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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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0:52:34 |只看该作者
工程类的招标采购,招投标法虽然没提得很具体不过大概写了一下: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不过7部委30号令就比较详细了,
首先,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这就给出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因为本人在广西的缘故,这里还有一份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综合上述关于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比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不难发现其中关键的一点: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这一条已经不在此列,
我个人认为因为货物或者服务和工程类的项目因为种类的不同,出现这条被删除应该不是个偶然,
工程类的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时间是有期限的,
7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而货物或服务的没有找到有购买招标文件期限一说,
但现实中仍然发现不少招标公告规定了购买招标文件期限,不知道这是不是可以归类到属于限制投标人的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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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1:32:03 |只看该作者
10楼的网友,结合学习法律法规和拙作,来深入思考并小结归纳,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

但是,作为学习来说,(不是指针对招标师考试),我觉得还不够:因为,已经发表了两个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应该再结合它们,进一步的分析和对比、总结。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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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7:20:18 |只看该作者
感谢高老的提点,
正在阅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好像还没有看到关于具体招标公告这块的解释,
不过发现中间还真的有很多值得我们大家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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