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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ianpud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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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招标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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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09-6-23 18:05:35 |只看该作者
1楼说的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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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09-7-3 10:11:33 |只看该作者
1楼正解
企业招投标技术经理 名言:招投标业--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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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09-7-4 18:52:5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1问:属于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3问直接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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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09-7-7 09:02:44 |只看该作者
虽然废标有些浪费资源 不过保证有效的竞争也是政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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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09-10-11 23:06: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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