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误导性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中标人的两种思路——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的第二种评标思路——评标方法为: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七部委令2001年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将上述评标方法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请注意,《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从字面上看,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者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殊不知,正是这样的移动,远远地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本意!
如所周知,在汉语中,表达词与词之间关系的主要方式是词序。当若干个形容词去修饰一个名词时,与被修饰的名词靠得越近的形容词,与名词的关系越密切。
《招标投标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最低(的)
七部委《12号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我们不难看到,《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再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七部委《12号令》则规定,仅对最低投标价进行评审。可见,两者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实际上,《招标投标法》中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是“评标价”。“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就是“评标价最低”。所以,称谓“最低评标价法”不但完全忠实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十分简练。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性
如上所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远远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规定,误导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这种误导作用的表现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
在评标时,往往仅对“最低投标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翻都不翻一下。实际上,就是最低投标价中标。
(二)投标人“低价抢标”屡见不鲜
当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投标人明白,如果投标价格不是最低的,其他方面再好也没用。于是,“低价抢标”屡见不鲜。有些投标人抱着“先把项目拿下来再说”的态度。那些信誉好、管理规范、施工质量好的大型施工企业往往放弃投标,那些产品质量好的设备制造商也往往难以中标。
(三)类似的评标方法层出不穷
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误导下,各地各部门衍生了许多类似的评标方法。例如,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有效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等等。
三、回归《招标投标法》,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如上所述,让“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完全不同于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中标。这不是在“绕口令”!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一个是否回归《招标投标法》的问题!
四、与时俱进,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一切工作
笔者曾在发改委的《<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中对上述有关问题(关于综合评估法)提出过建议。发改委《<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也曾对笔者的建议作了如下回复:
“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
笔者不禁要问,我们不是天天在讲“科学发展观”吗?不是要“与时俱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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