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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施工合同时工期是否可以提前(着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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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7:0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有个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为540日历天,但实际上招标人要求的是450天,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审查招标文件时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都没有注意到。结果招完标后发现了这个问题。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协商,中标单位愿意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承诺450日历天完成。请问这个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符合,那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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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23:02:40 |只看该作者
工期是施工队伍招标的实质性条件。
如果是设备采购还会有交货期的偏离,那是因为各企业之间生产制造能力的不同,而施工招标与设备采购就有这个关键的一点不同。
所以,施工招标大家都对工期看的很重要。没有人会象设备采购投标那样对工期提出偏离。在编制招标文件核定施工工期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都会参考定额对工期进行合理制订。
招标文件将工期写错还是头一次听说。
中标人能够同意450天完成真是不容易。没有要求增加赶工费吗?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合同时修改工期(提前),如果是双方同意(没有不情愿的),也就签了。还没有什么好处给中标人。
如果是工期延后,估计就得有未中标的提出异议了。
真不明白,这样关键的事情还能搞错了。
[s:30]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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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 00:40: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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