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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资格审查不是购买标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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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7:2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这些资格要求是采购人提出来的,剥夺供应商投标权的不是采购中心,怎么却成了被告?”记者在与业界同行交流的过程中,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抱怨。业界专家表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觉得冤枉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等权力,而就采购人如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采购人利用审查供应商资格之便,剥夺供应商投标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质疑投诉也就在所难免了。
  
  不过,近日,记者从湖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湖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出台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采购人的资格审查行为进行了规范。
  
  “采购人行为规范了,不再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代理机构也就不用替他们背黑锅了。”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对这一文件倍加赞赏。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则认为,这个管理规定是对供应商投标权利的有效维护。
  
  项目特殊要求有了具体规定
  
  《管理规定》重申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和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等法律条文。同时,《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项目特殊要求所包括的内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要求、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因保密需要而设定的资格要求、因行业管理的特殊性而设定的资格要求。“凡属行业特性的产品和项目,应提供法定权力部门的规定文件……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的,采购人应作理由阐述,且符合业绩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三家以上。”魏承玉如是说。
  
  魏承玉透露,《管理规定》还明确了采购人资格审查时不得含有的内容,具体包括:“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或以某一企业或某一品牌的标准作为资质要求”、“以垫付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要求必须在一个区域或一个部门有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要求”、“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等。
  
  应当明确设置资格要求的依据
  
  根据《管理规定》,资格审查的程序应公开、透明,采购人因项目特殊要求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在招标公告发出的同时,应将特殊要求及法律依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特别是资格审查的评分标准、判断原则等予以公告。资格审查公告中,还应明确设置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依据。审查中,资格审查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资格审查小组的专家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在审查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魏承玉表示,设置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依据公开了,可以便于广大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独立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更能保证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客观性。
  
  资格审查不能作买标书的依据
  
  采购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明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资格审查的时间可在评标前或评标后,但不能把资格审查作为购买标书的依据。资格审查的地点,除有设备及重要仪器限制外,应在政府采购中心或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进行。资格审查的方法由采购人制定,其中应包括详细具体的资格审查评分标准和判断原则。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小组须出具包括资格审查工作简介、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内容的资格审查报告。采购人应在原登载资格审查公告的媒体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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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7:39:1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中,根据18号令,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不知道这个文件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感觉不是太合适。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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