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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投标、接收、受理的概念与矛盾如何处理?—对案例4.20和4.21 的学习与研讨其分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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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1:0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接收、受理的概念与矛盾如何处理?



——  对案例4.204.21 的学习与研讨其分析不足



         对“投标文件受理”问题的第三次跟帖





本人以为,这个对“投标文件受理”的问题,背后涉及到许多深层次的事情。


为了避免目前的讨论过于抽象过于学术化,本人的意见,可以从一些具体的案例说起。


比如,在招标师培训教材的《案例分析》那一本教材中,p114的案例4.20p115的案例4.21,都是涉及到如何处理“受理”而引起争议的问题。


案例4.20中的问题,其实是投标文件的“封装”问题。在投标文件接受处,人们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的时候,发现: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分别包装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B分别装了5个档案袋,但是没有标记哪一个是正本,哪一个是副本。



人们对这样的投标文件是否应该“受理”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案例分析》教材给人们的参考答案是,AB的投标文件封装和标识不符合27号令的规定(指的是不符合按招标文件密封),不应该受理。



看看吧,这里的“受理”还包括了“封装和标识”的概念!又扩展了。


参考答案建议:应允许其重新封装标识;只要是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前重新递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就应该“受理”。



本人的看法是:上述参考答案有对有错。对的一方面:由于“封装问题”不是实质性问题,既不影响技术也不影响其报价,只是给开标评标工作增添了一点麻烦;所以,不是不能够给予更正的机会。在本人早期的心得体会文章《开标前准备工作要点21条》也曾经提出准备一些档案袋和胶条等物,意思就是帮助投标人完善密封、封装问题。


但是,参考答案的问题在于:如果,由于重新封装,时间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怎么办?是“受理”,还是“拒绝”?


大家再看看【案例4.21】;它说的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A赶到了某接标(也是开标地点)的会议室;但是,距接收投标文件的办公桌还有一段距离,还需走20秒。


是否应该“受理”?人们的意见又是有分歧。


参考答案正确的分析了这种情况,指出:法律法规所称的投标文件接收地点,一般应为某房间或者会议室;而不是接收人员在房间内的所处地点。



但是,由于使用了“受理”的概念,参考答案也出现了矛盾和问题。


本人曾经写过《法定的拒绝投标文件只有一种情况》以及《封装问题不应该被废标》两篇文章。


如果人们联系《法律法规》那本教材,看看p21,便可以知道,投标人的概念应该是两条,第一是响应招标;第二是参与投标竞争。在此之前,只能叫做潜在的投标人。一旦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注意:这里法律的用词是“招标人应当签收保存”;本人的理解那是说招标人的应尽的义务。换句话说,招标人在接收投标人准时送达的投标文件方面,是尽义务,而没有什么权利或权力问题可讲。


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潜在的投标人把投标文件送到了现场,就应该成为投标人;换句话说,其投标应该就是“有效的”。这种解释,应该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精神的。



而在强调“受理”的时候,潜在的投标人正式送达、递交了投标文件不算数,成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还不能被称为“有效投标”,还需要检查其密封和封装,一旦发现有不符合之处,招标人(招标代理)还可以拒绝。



这难道不是“权力”问题?难道不是对投标人的“投标权”的一种否定?



所以,《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才显得有特别的意义。


但是,假如该投标文件还要一段时间“检查受理”,对于一个投标人来说,也许检查密封只需要1分钟;但是,如果是23个投标人发生了这种情况呢?也需要花上10分钟到15分钟(遇到特殊情况发生争议),那,还能叫做“在同一时间地点开标”吗?


进一步,人们应该思考:既然“密封”的本意是“保密”。在上述情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下,不可能再有什么泄密的问题;那么,如此强调“密封是否合格”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


目前,开标大会习惯上有一个检查标书密封的程序:由投标人检查自己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良好,然后签字;也可能是其他公证人员检查。


什么意思呢?分析一下:显然,这是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在接收投标文件到开标时间之间短暂的期间,是否妥善保管好投标文件的检查核实。这也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表明自己可以信赖的、公正的对待投标人的一种姿态。除此之外,我想不出更好的解释。


我希望,未来的中国的招标投标,也像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那样,不把密封有问题的投标文件当成废标;而投标时密封有问题的投标文件,其风险与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诚然,在目前情况下,在招标人应有的权力尚未得到保证的时候,单独解决“受理”的问题,还有许多矛盾。作为招标人也好,作为评标专家也好,为了最终选择一个中标人,并不情愿更多的增加的投标人,那样给评标工作增加了不少的工作量;而评标时间还是那么多,给专家的咨询报酬也还是那么多。如果我是评标专家,也许还会希望真正参与竞争的,满足需要的投标人,越少越好呢?!


(全文结束;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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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2:26:04 |只看该作者
潜在投标人亲临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后,成为投标人。并且,该投标人不再离开开标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全是多余的,是“杞人忧天”,是“脱裤子放屁”!
该投标人自己都不担心投标文件泄密,别人操什么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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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6:51:22 |只看该作者
实践证明,“必须双层包装,必须分开包装,必须同时加盖公章并签字等等”附加条件只会削弱投标竞争性,产生纠纷和矛盾,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没有大的正面作用和意义。
康德和费西特在空中飞舞 他们在寻觅遥远的国度 我只想透彻地理解 在街头巷尾遇到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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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17:15:38 |只看该作者
在我们这里的招投标,由于密封情况而被废标的屡屡皆是!我也认为不应该在密封这个问题上太大化,这些应该视作细微偏差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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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1:59:31 |只看该作者
没有按要求密封会导致废标,谁来决定密封合格不合格?应该是公证机构或投标企业代表!招标人没有权利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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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2:37:4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Laochan于2009-07-20 12:26发表的 :
潜在投标人亲临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后,成为投标人。并且,该投标人不再离开开标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投标文件密封完全是多余的,是“杞人忧天”,是“脱裤子放屁”!
该投标人自己都不担心投标文件泄密,别人操什么心啊!


        可能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是在开标前的差不多半个小时左右送达开标会现场的,但也要考虑到有些投标文件是在很早就抵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的(不是开标现场),那这样的话,如果不密封,就难防止招标代理机构偷看了投标文件,而去通知其他投标人,从而造成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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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06:28: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goldseason于2009-07-21 22:37发表的 :


        可能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是在开标前的差不多半个小时左右送达开标会现场的,但也要考虑到有些投标文件是在很早就抵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的(不是开标现场),那这样的话,如果不密封,就难防止招标代理机构偷看了投标文件,而去通知其他投标人,从而造成不公。



对于你说的这些投标人,你不让他密封他都会密封的,因为他怕别人偷看他的投标文件。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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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0:02:23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在开标时迟到,应该作为废标

开标时还宣布该投标人吗?

如果他刚好是第3家,还要重新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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