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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25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推进行政效率提速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7〕70号)文件精神,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市政府决定组建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建设和谐社会精神为指针,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使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行管理、统一接受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的服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服务机构分立的要求,整合我市现有的招投标交易机构,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一市一场、资源共享、市场运作、集中服务、统一管理、依法监督”,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新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投标等交易机构的职能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从而建立宏观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
(二)统一管理原则。将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等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统一接受监管,以解决交易机构分设、职能分散、不利于监管等弊端。
(三)透明高效原则。对现有的招投标等交易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建设现代、开放的办公环境,制定公开、透明、高效的程序规则,形成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四、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交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招投标等交易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市交管委主任由范学贵常务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国资、卫生、交通、水利、城管、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交管委成立后,原新乡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药品集体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领导机构的招投标等交易管理职能自行终止。
市交管委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发改委会同市交管办指导、协调全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2.市建设、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3.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执法;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活动的监督执法;
5.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成员单位按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二)成立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交管办”)为市交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
市交管办的主要职能:1.在市交管委的领导下,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
3.对各职能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活动和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宏观管理;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5.对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督促各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市交管办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另行行文。
(三)成立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是直属政府管理的全供事业单位,由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土地储备中心的交易职能整合后设立,同时挂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
1.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
2.为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3.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项目信息、交易情况及政策法规查询服务;
4.负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报告市交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
5.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6.对进入中心的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监督;
7.协助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三定”方案由市编委另行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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