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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招标举报答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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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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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29 16:4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通过政府采购招了个工程项目,是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工程的预算价格27万元,最后中标价22.6万元。现在有人署名(不是参与投标的另外几家公司的人)举报说中标单位盲目压价是恶意竞争,主动要求对该工程实施监理,并要求业主单位每天给50元监理费用。对这样的投诉应该不应该给予答复?怎么向举报人反馈信息?请各位大侠给予指导,谢谢。
注:招标完全符合程序,开标、评标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也没有人与中标单位有过接触,专家评标时是封闭进行的(现场有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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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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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8-30 19:19:04 |只看该作者
二十几万的工程谈判也不用,直接发包好了。至于工程如何管理,业主这点能力应该有吧。现在自己家里房子有的大点的装修也得十几,二十万的啊。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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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8-31 11:20:02 |只看该作者
babx 网友《请教招标举报答疑的问题》的跟帖



首先,我看懂了:楼主所说的是政府采购,是那种“竞争性谈判”。


那么,问题就来了:楼主可能和许多其他的从业人员一样,把“竞争性谈判”可参照招标投标的要求与之相混。竞争性谈判不是招标,评审小组也不是评标委员会。


这里面的程序,可能各地方各部门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我不熟悉这样的政府采购;请bidboy版主和其他网友多发表意见。


我觉得,竞争性谈判是可以“压价”的,当然,一个是不能反复无休止的压价,一般也就是一两次,最多三次;此外,不可以只对一家提出“压价”要求,为了公平,在明确并统一供货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一般应该同时对参加竞争合格的的供应商都提出,那样会大大减少供应商的投诉。


再者,楼主所说的“署名举报”问题。我还看不太明白:楼主是招标代理还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如果举报,应该有证据;既然不是直接参与人员,如何来的消息?如果是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举报人的想法、意见和证据等等详细情况。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何对待的意见。


如果举报人又提出“监理”问题,那就把自己的利益和举报问题混淆在一起了,问题也就变得复杂化了,也容易让人们以为举报人有私心和个人利益,那对弄清问题是不利的。


不管如何,我觉得,对于各种举报,应该认真对待和处理,除了那些明显的无理纠缠以外。


Bidboy版主的建议(直接发包),可以考虑。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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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9-8-31 11:49: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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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5#
发表于 2009-8-31 14:41:04 |只看该作者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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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6#
发表于 2009-9-7 15:58:41 |只看该作者
总版主gzztitc好:
您的回答使我受益匪浅,我在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贴子里没能说清楚,在此向各位表示歉意。

这次是为一所学校的一个工程项目(砼地坪和围墙)招的建筑商。因当时即将开学时间要求的很紧,加上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款“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采取的是一轮谈判、二轮报价的方法,所有供应商都进行了二轮报价,最后最低的一家以报价22.6万元中的标,程序上操作过程中都没有违规问题。

另:通过了解,举报人是当地人,因本身不具备资格,想借用他人名义做这个工程没能如愿,才以中标人盲目压价为名进行的举报。现我们已和业主单位及中标单位就有关反映问题都进行了沟通,和举报人也进行了书面回访,问题已经解决。
因为本着版主说的“对于各种举报,应该认真对待和处理,除了那些明显的无理纠缠以外”这个想法,才在此发贴求助的。麻烦诸位大侠了。再一次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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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9-9-9 11:57:18 |只看该作者
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予受理!!!这在政府采购法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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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9-10 21:16:01 |只看该作者
也可参看这篇新文章:

    质疑:提出须冷静 处理要谨慎


           2009-9-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跃华


  编者按 质疑与投诉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供应商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利剑,也是政府采购部门无法回避的棘手工作。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有专门章节阐述,而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提出质疑?如何处理质疑?本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联系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实际,结合目前政府采购质疑提出与处理中的问题,做了详尽的论述。


  我国《政府采购法》专门为供应商提供了一个救济渠道,在该法第六章对质疑与投诉做了详尽阐述:从质疑提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的禁止性条款均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质疑主体、对象、范围须明确



  质疑是对某一件事的不同看法的表述,而这种表述的提出是一件容不得冲动、必须冷静的细致工作。


  参与投标供应商才是质疑的主体



  法律规定质疑的主体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某一项目的质疑只能是参加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才可以具有质疑的权利。现在往往是一些没有直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生产厂家偏偏要提出所谓的质疑,有的是采购人提出质疑,这与法律的定义相背离。


  用因果关系明晰质疑的范围与对象



  弄懂质疑的范围首先要懂得什么是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引起的现象。鱼因水而生而活,水因风而散而传,风因树而显而动,树因水而绿而茂,鸟因树而鸣而乐。


  法律规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这是因为投标供应商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除此以外,对其他方面的质疑则没有法律依据。


  有的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看到中标结果不是自己,而是另一家与之竞争的公司,便怀疑中标公司的投标资质、技术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有的还上升到弄虚作假层面等。供应商提出的这些质疑内容与法律规定的质疑范围大相径庭,质疑的范围或对象弄错了,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就丧失,你提的理由再多也不能达到质疑的效果。因为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向与自己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对象提出质疑才符合逻辑。譬如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则应该是采购文件的制定者,即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一个是受托人,一个是委托人,两者共同对所制定的采购文件负责,供应商与其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又譬如对采购过程的质疑,采购过程的组织者、参与者是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他们对采购过程承担着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此阶段质疑的对象肯定是以上三方,其他方面,譬如说与本公司一起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则不是质疑的对象。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他们之间质疑不成立。


  另外,采购结果的决定者则只能是评标委员会,而不能是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不能介入评标过程,因此,评标结果的质疑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当然,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机构,当供应商有质疑时应该找该项目的组织方--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其委托人--采购人。除此以外,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质疑。


    严格把握质疑时效



  法律规定,供应商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质疑时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而做出的类似规定,因此质疑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七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譬如说政府采购网已经公示某项目的中标结果,自公示结果之日起至这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可根据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


  在公示之前或者公示期过了之后,供应商的质疑时效便成为过去式,不能再提出任何质疑。因此,供应商对质疑时效的掌握非常重要,但往往一些供应商在采购文件或公示结果未出来之前,或在开标之后或中标结果公示期已过,或风风火火、或慢慢腾腾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提起质疑,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自身的权益必然得不到保障。


    严谨细致处理质疑



  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弄不好就要违法违规。


  标前质疑的处理



  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在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同时,如果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确有道理,而且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的,则必须在公告上网之日起保证有15天时间的待标期,否则就违反了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的处理



  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对自己的权益有损害,必须在采购过程发生实际损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或者中标结果上网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也必须在收到质疑函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质疑书和答复书需要规范



  质疑书、质疑答复书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文本,应当有一定的规范要求。而目前从笔者处理的一些质疑书来看,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严格来说是很不规范的。


  那么应该如何编制质疑书和答复书呢?


  首先,要廓清事实,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另外,要寻找与此有关联的依据和证据。


  所谓依据,不是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和纪律规范,也不是岗位职责,要从说理的角度提出正确看法,而且这种看法是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性和说服力的。而证据则是更加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不是想象的或者抽象的东西。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勒令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为你去举证,你所举出的证据必须是和本公司参与投标项目有实际关联的客观事实,简而言之是你的投标文件、你的书面承诺和所有与投标有关的文字说明材料。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道听途说或者与此次投标无关的东西都不能算作质疑的证据。


  其次,答复书的规范。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受理供应商的质疑书以后,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做出答复。


  一方面,答复书也应该从事实、依据、证据三个方面回复。在事实方面,应该根据质疑书所提供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调查结果与质疑书一致,则可简单回复贵公司提供的事实与我们调查的事实一致则可,依据方面就是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调查的手头资料,证据同上。另一方面,如果调查的结果与质疑书内容不尽相同,那么就要斟酌一番,在不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和评标详细情况的前提下,对所提出的质疑逐一回复,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证据。答复质疑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相互之间要做好互相沟通工作,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答复,因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应该是持同一立场的同志,双方不应该有任何异议,更不应该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所谓的质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应该在答复书送交供应商之前,与供应商做一次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解,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总之,处理质疑是一门艰苦的工作,除了需要有一定的耐心和耐力,还需要有坚忍不拔的信心和决心,需要有不断进取、研究学习的精神,也许才能得到一点来之不易的收获。


    责任编辑:蒋莉蓉40


    保存时间:2009/9/10
    原标题:质疑:提出须冷静 处理要谨慎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lilun/200909/20090907114356_296447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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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9#
发表于 2009-9-11 21:23:16 |只看该作者
“提出须冷静,处理要谨慎”一篇文章对了政府采购过程中质疑的主体、范围、时效等相关要素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处理质疑时需要注意的三个方面(事实、依据、证据)作了认真的探讨,值得推荐。谢谢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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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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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21:39:32 |只看该作者
同时也对fishfishli 朋友表示感谢。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号令的规定对待不符合质疑或投诉主体的举报不予受理。但我想如果能认真对待每一起投诉,会更好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最大程度地防止工作中的失误。
贴子所说的举报这个事儿已经得到比较圆满的处理,在此对给予关注和支持的各位朋友表示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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