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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关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例4.50与例4.68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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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6 13:31: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159例4.50是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撤销中标人资格的情况。
P179例4.68是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情况。
两种情况都是单方解除合同,但书本给出了两种做法,
请问:
如果P179例4.68该题的条件改为: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个候选人,那么是不是就应该按照P159例4.50答案(1)的做法: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能直接取消中标资格,而需要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关系,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后,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中标通知和签订协议?还是仍按书本的答案,重新招标?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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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7:40:31 |只看该作者
本人理解:
合同成立发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请求解除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
是否重新招标,是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这个权利。 [s:125]
小舍小得,大舍大得,不舍不得,舍即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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