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招标投标人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格力空调因文字错误丢政府采购 状告广州财政局

[复制链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21#
发表于 2009-11-7 08:24:34 |只看该作者
转载一篇朱永平律师的博文,个人对于为什么状告财政局有了新的认识




格力的过错也不容由纳税人买单



十一月二日,落标的格力空调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案引起全城关注。大批传媒的报道,似乎剑指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涉嫌违法又涉嫌不公。我详细观察该案,不该放大的被放大,该重视的不被重视,广州市财政局又成了冤大头。
格力空调状告至法院,将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财政局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责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显然,格力空调打的不是行政官司,而民事赔偿官司,剑指巨额索赔180万人民币。本案的复标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标的物已被投标人建设,逆转是不可能的事实。所以行政诉讼要求再重新投标市不可能的事了,加上广州市财政局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面临困境。唯一就是格力空调在投标前造成的经济损失。
格力空调开庭当日广邀传媒,并向传媒反复强调:理论上我们是100%胜诉的,不受其他人为因素影响的话,这件案子他们是肯定要败诉的。大有挟传媒吓司法之实的情景。这是广州一起罕见的动员众多传媒力量试图去索赔巨额款项的民事官司。如果格力空调信心十足地预测成功,广州纳税人将要赔偿格力空调180万人民币。
我们不否认政府采购制度有疪漏,也不否认《政府采购法》有瑕疵。严格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投标人在招标程序不得有过错,是公平公正的程序要求,恰恰在此,格力空调在标书的制作上存在瑕疵,即格力空调在关键程序上有过错,落选合法合理,既使制作更低价格的标书也枉然。只能说格力的过错导致纳税人多花400万元。
这笔账谁都算得清楚。纳税人多花400万,你现在索赔180万,580万的巨额可以多建十几所希望小学。知名企业在法律运用和策略上每走一步都要谨慎,偷鸡不成蚀了一把米是众多大型企业后悔的真实状况。
格力空调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案还是有功劳的。其一有力推动地方政府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其二,见证知名企业在胜诉预测上是否准确。其三,审判是否独立审理,既不受知名企业、传媒的影响,也不受政府干扰。我们在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54

积分

骑士

招标师徽章

22#
发表于 2009-11-7 23:06:54 |只看该作者
略读了一遍,没仔细阅读,篇幅过长。
政府采购合法才能有合理的结果。
谁有错就必须承担自己所犯错误所承担的责任。
*号条款不满足,就必须废标。如此评判是对所有人的公平。
何况空调行业,格力只是个末流品牌。我招标采购过多次多联空调。格力价格的确是便宜。可夏利、大奔的价格远不止...%。
既然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评标办法,评标细则,就只能按照已确定的方法和细则去评审。这才是对所有人的公平,而不能是只对格力的公平。
400万是什么?价格的差别就是差别?格力和其它品牌的差距难道仅仅是400万?值得深思和深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23#
发表于 2009-11-7 23:30:08 |只看该作者
格力空调状告广州市财政局案还是有功劳的。
其一有力推动地方政府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
其二,见证知名企业在胜诉预测上是否准确。
其三,审判是否独立审理,既不受知名企业、传媒的影响,也不受政府干扰。我们在关注!

我注意到了这个律师的最后概括。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24#
发表于 2009-11-8 10:35:23 |只看该作者
我正在写个人独立思考,可能与众不同的分析文章;

争取在下周一、二发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25#
发表于 2009-11-9 16:27:28 |只看该作者
我写的:

剖析 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已经在社区论坛上发表: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4118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26#
发表于 2009-11-12 09:00:22 |只看该作者
1、对于星号的添加,有时就是招标人为排除异己而设定的,监督机构对文件的审定一般都没有专业的人员来负责,这就给中标人内定提供了便利条件。
2、只有一家制造商参与投标本身就是问题。它公告里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本身就是没有人能达到的,第(一)条是供应商,第(三)条是制造商或授权,如果都满足是不现实的。而且是符合下列条件。根本就是不可能,所以制造商不参加。只有格力糊涂。
3、评标委员会换来换去的本身就证明这个项目有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侠客

27#
发表于 2009-12-8 13:55:40 |只看该作者
顶,学习!!! [s:89]  [s:5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8

积分

侠客

28#
发表于 2010-4-16 16:39:0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主体,更多的应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虑采购过程,

但财政局作为政府部门应考虑社会正义及法规实质。

而法院应该从实体正义(结果正义)的角度(政府采购法的实质是采购花纳税人的钱,在技术条件实质满足的情况下应优先采购价廉产品)断案,从而判格力空调胜诉。
cntcitc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0-7 11:25 , Processed in 0.07493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