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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条例中取消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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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1-20 13:5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以前总是不明白,招投标法也好,各种规章也好,为什么对招标代理机构塞进去好多条,\如招标法中招标代理占了三条,法律责任一条,份量非常重,这次的招标师教材中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份量不轻,按书本份量称呼"招标代理师"比"招标师"可能更合适.按道理,招标代理机构只是一个代理人,也就是招标人的代理人,不应喧宾夺主取代.我现在明白,起草招标法,写教材的这些人不是在招标代理机构任要职,就是自己本身就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老板.原来是挟得私货.可不要扯什么理由招标人无能力搞好招投标呀.
招标人做不好招投标,完全可以请上1至2人懂行的招标人不就可以,用得着在法律上塞进去那么多的条款吗?我个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完全可以合并到咨询公司里面去,不要独立的更好.
招标代理公司要对中国的招投标流于形式,虚假招标承担责任,不要把这些责任一味推到招标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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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1-20 14:06:58 |只看该作者
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一个资格预审委员会,一个评标委员会,有这"三个一工程",要招标人干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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