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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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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亿“招标迷雾”——中国“排外”还是“惧内”?【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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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0:10:28 |只看该作者

有问题向前辈请教!!!

我有一个请问题向楼主请教:
案例: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招标中,一个900万的项目业主共分开了10包,而且规定“投标人可以对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但投标人仅允许中一个包。如投标人在两个包同时排名第一时,此投标人只能中其中一个包,故投标人只被允许根据分包顺序在一个分包中获得中标。”这样的字样。

评标后,其中四个包次流标,涉及预算金额共计420万。流标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技术指标要求过高,而使得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故流标。
在流标包次的二次招标中,业主把流标四个包次重新打包为三个包次,而且技术指标部门做了一些调整,比如技术降低要求等,重新组织招标。
请问高老师,在此重新招标过程中,第一次招标所中标的六个包次所对应的六个供应商是否还可以参加新的招标,法律有何界定,我们应该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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