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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六省一市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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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9 19:49: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新社上海十二月十八日电(记者 陈静)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数据交换平台今天在上海启动,申城各级检察院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亦同时启动。
  此举意味着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华东六省一市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持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介绍信,在上海检察机关进入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寻找相关信息。
  记者了解到,已开通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录入了自一九九七年以来由华东六省一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
  新启用的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囊括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的行贿犯罪档案,扫除因信息不流通带来的查询“盲点”;查询领域也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黑名单”系统不仅收录个人行贿、单位行贿的犯罪记录,还录入受贿档案信息和行贿行为档案信息。相关数据库并建立了增量平衡机制,实现各省行贿犯罪数据库同步更新。由此,今后在六省一市内任何检察机关,都可快捷方便地查询到六省一市的相关数据。
  有关人士表示,华东地区经济交往密切,该地区检察机关自二○○六年起已分别建设了各省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外提供查询。二○○八年,六省一市检察机关就共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了先期调研、长三角先行先试等工作,通过定期交换查询信息,使行贿犯罪档案实现异地查询,以遏制商业贿赂犯罪。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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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19 19:49:44 |只看该作者

查询行贿档案能起多大震慑作用

查询行贿档案能起多大震慑作用

 作者:王琳

  9月1日起,最高检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范围由原来的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五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相关记录将不可删除或变更,据称此举旨在威慑商业贿赂。(《人民日报》9月13日)

  尽管民众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的扩大持赞赏态度,但行贿犯罪档案因其天生的制度弱点,其对“威慑商业贿赂”的作用注定有限。即便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不设任何限制,在预防犯罪上也提升不了多少功效。之所以有此判断,理由在于:

  其一,行贿犯罪档案只是对已公开信息的数据化,其来源就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换言之,行贿犯罪档案只是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了信息化汇编,并加入了查询功能。随着各级法院在审判公开上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裁判文书已经走上了网络,这也使得行贿犯罪档案的应用范围被逐渐压缩。而从信息的权威性上说,基于法院裁判信息再加工的行贿犯罪档案并不比法院自身的信息发布更权威。如果将来有一天最高法院实现了全国生效裁判的整合与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被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为行贿的犯罪相比起受贿犯罪来说,还有极为悬殊的差距。这种不均衡的打击,造成大量的行贿犯罪在案外被“潜规则”了。既然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行贿人均未进入生效裁判文书,这个以“构成犯罪”为收入档案前提的查询系统自然功效甚微。有论者提出应扩大行贿犯罪档案的收录范围。但在“无罪推定”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吸纳之后,此建议实无可操作的空间。试问,检察机关凭什么能将一个未被法院确定为有罪的人或单位视为行贿人,并记入“行贿犯罪档案”?

  其二,行贿犯罪档案中的相关记录绝非“不可删除或变更”。中国虽然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又有一个审判监督制度凌驾于二审终审之上。目前虽有一份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某人行贿罪名成立,但假如该“行贿人”经过申诉或其他途径,又触发了再审程序,并成功地使自己脱罪。检察机关能不在行贿犯罪档案中删除其记录吗?行贿犯罪档案只是对生效裁判文书的信息化,它能否“威慑商业贿赂”,实则还取决于法院对行贿犯罪的裁判本身。

  其三,行贿犯罪查询在目前还只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信息查询服务,对任何个人或机关都没有强制性。“法无明文授权即不可为”,这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检察权也不例外。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司法领域,我们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第二次处罚。若检察机关强行限制行贿犯罪档案上的行贿人或单位做某个行业,实际上等同于给行贿人或单位一个“资格刑”。而我国目前刑罚体系中并无此罚则。从法律上讲,资格准入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设立为行政许可的一种,但这显然已在行政权的领地之内,是检察机关所不应染指的领域。

  因此,在笔者看来,以立法的方式确认资格刑倒不失为行贿档案的可行出路。当行贿犯罪档案与某种刚性的资格准入制度相配套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才能走出要么无用、要么违法的尴尬境地,才能真正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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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12-19 19:50:39 |只看该作者
小资料

  全国首份“行贿黑名单”

  2002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首创全国第一份“行贿黑名单”,在建筑行业开展行贿档案查询。

  2003年11月,这一做法在全省建筑行业推广,并受到最高检、建设部等部门的关注。2006年,最高检决定,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建设领域扩展到金融、教育、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领域,并将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

  行贿档案查询规定出台始末

  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作出这样的范围调整用意何在?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向记者作了详细说明。

  五大领域外行贿案件频发

  据介绍,2006年1月,最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规定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5大领域。

  “暂行规定实行以来,查询系统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这位负责人说。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贿犯罪的领域也在动态变化,除了5大传统行贿高发领域外,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执法、电网改造、能源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多领域行贿案件也频频发生。

  2008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鉴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良好实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应用价值和广泛的社会需求,我们认为取消行业领域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这位负责人表示。

  2009年6月,最高检根据中央的部署要求,在总结3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防范犯罪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系统的应用,成本低,作用大,使行贿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自食苦果,客观上也是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弘扬和保护,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这项工作有利于建立有序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查询范围的修改,对国家公职人员也会产生警示作用,使之远离贿赂行为,廉洁从政。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这位负责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是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希望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成功探索和引领,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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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走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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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19 20:43:19 |只看该作者
振奋,无论其作用大小如何,总归是一种进步。
[s:125]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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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5#
发表于 2009-12-21 09:41:43 |只看该作者
我们当地已经实施了,但作用确实不大。为什么呢?因为只用行贿人被判刑的才会有记录,没有判刑的是没有记录的,而当前,一般来说,行贿人被判刑的是少之又少,所以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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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09-12-21 14:11:59 |只看该作者
这种贴子,一定要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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