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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与操作机构共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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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08:52: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段时间,某地教委为该地区几所中学采购的学生床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消息,在社会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据了解,该事件是教委对采购中心不信任,首先站出来在媒体面前指责采购中心所致。虽然事件因由是供应商先挂靠资质投标后不诚信履约,但广大网友听闻此事后,依然在网上形成了围攻政府采购的局面,大批网友因此指责政府采购“太黑”。
  
  通过这一事例不难发现政府采购在做好宣传和形象塑造方面还需要下大力气。但在这些事情发生之后冷静地想一想,政府采购真的如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黑”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不得不承认,在当前情况下,由于各方面的政府采购制度发展还不够完善,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腐败现象,确实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亟待解决。但看问题要看主流,总体来说,大多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都是具有责任感的正直人,在采购实践中也是极力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
  
  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采购人有维护政府采购形象的责任与义务,在问题弄清楚之前,一定要努力维护政府采购的对外形象。此外,采购人还应该在工作中与采购中心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
  
  而且,即便是委托的项目确实发生了问题,也应该先相互沟通着手解决问题,而不应当一味地指责操作机构而将自身置身事外。何况,即便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也应该交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在没有经过细致调查时采购人就随便发表评论是不妥当的。
  
  要做到这些,采购人在将项目委托给采购中心操作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持“三公”原则,支持采购中心依法进行的各项程序,与采购中心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在社会上的形象,千万不能将自己置身于政府采购工作之外,一出现问题就将矛头指向操作机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晏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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