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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0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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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5:54: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总   说   明
(一)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三)持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并符合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规定的,可以将各子公司数据合并统一填报,也可以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没有勘察设计证书的,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各子公司分别填报。
(四)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分为:建勘设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建勘设2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建勘设3表《勘察设计企业完成业务情况》、建勘设4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建勘设5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建勘设6表《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
(五)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完成填报和报送,纸介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文档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勘设6表为季度统计,以电子文档一种方式报送。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于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并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网站。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季度后20个日内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本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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