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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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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能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以及《招标法》和《采购法》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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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3:21:1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中的: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这和集中采购机构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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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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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3:42:59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政府采购中心如果如果获得相关资格审批(当然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后,可以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如果没有获得相关资格,则不可代理工程招标。据说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的工程代理资格(只是听说,不足不凭)。
  反而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的工程代理机构,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不能从事政府采购领域的工程代理。
  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究竟会有多少的政府采购中心想要或者能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而即使你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批的工程代理资格,并非直接获得政府采购领域工程项目的代理资格。很中国特色!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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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0 12:01:00 |只看该作者
看过,思考......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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