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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格力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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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0:37: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87  从“格力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


高子正 2010 23



【这是本人《剖析格力空调失标案的几个关键问题》下和全文的的最后结尾;本章节约8000字。拟另行单独发表】





本人自从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开始,关注此事件;最初,关心的是在具体的空调招标中,格力是否应该中标,还是由于不满足星号要求而应该被判不合格?



然而,随着案情的发展以及媒体记者的不断报道,对案件本身的关注逐渐的被关注整个政府采购宏观问题而取代。


    虽然,目前格力告状的事件尚未有最后结果;但是,初步看起来人们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可以小结出几条:


第一大的方面:关于采购招标的组织问题



第一、关于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多元化管理”问题。



按说,假如暂时不问监管体制的话,无论《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都是比较明确的;为什么们在实践中,会出现“九龙之水”的现象呢?为什么面对重重违法违规的现象,发改委和财政部都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呢?


本人以为,《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其他“国有资金”的。然而,在具体的项目中,并不是“专款专用”,而是“多款混用”。这是造成矛盾,监管不力甚至相互扯皮的一个重要原因。



早年,我们接触过世界银行的采购招标。以本人的愚见,世界银行的采购招标比较规范,原因之一,就是从一开始,就严格区分资金来源和用途:对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严格按照贷款协议和采购指南办事。如果,项目(比如是一个污水处理工程),贷款是世界银行专门的计算单位(折合成美元),用于引进关键设备,需要采取国际公开招标的办法;辅助的配电;厂房等等土建工程,从世界银行贷款是以人民币计算的,采取国内招标的办法。而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叫做“配套人民币”,由当地政府和业主负责解决,世界银行一般不干涉。这样,就很容易的分清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也容易明确责任。


而我们这里,如果,建设一个污水处理项目,需要1亿元人民币,则可能是财政拨款4000万;地方政府筹集投资3000万,企业贷款2000万;自筹1000万……最后,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发改委;建设部,都难以全过程的对此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以这里涉及到的番禺医院为例,看来,它是使用财政拨款和多种资金来建设的。本人看到有多种投资的数额,从4个亿,一直到9.8个亿——感到看不明白;那么,其他领导部门能够看明白吗?谁对其资金审批?


一个大型的号称广东地区第一的示范性医院,如果连投资都说不清楚,其他的,包括对政府采购的具体事情,就更不用细谈了。

(未完,待续)

作者:高子正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社区特稿,来源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87544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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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2-3 10:39:10 |只看该作者
第一、警惕和防止“各种指挥部”“领导小组”直接指挥影响招标投标的问题。



本人以为,在众多“假招标”和“问题招标”中,涉及到领导和组织结构问题的,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有关领导以“指挥部”和“领导小组”形式直接参与或者影响而造成的。


本案,可以分析出番禺区的那个领导小组的作用。


2008年底,有记者报道说:


对于外界强烈的质疑,番禺中心医院似乎并不认可。由于主管筹建的苏院长出差,其办公室副主任李寅以个人名义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如果说我们在招标过程中能起决定主导权,那未免太抬举我们了。”李寅反问,“你认为我们有那么大的能量吗?”】(摘自王启广文章)



这个问题比较大。目前,有不少时候,部门或者地方的领导,既是采购人、招标人的领导,又是所谓的监管者。他们的双重身份,既影响采购人招标人,又使得投标人无从投诉。



而这个问题,目前尚未有其他人提出,也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笔者以为,回避此问题,格力案件就不可能完全弄明白,不可能水落石出。


第三、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管”问题



     自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门用力很大的力量来实行“采管分离”,那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但是,人们常说的“监管”是不是就没有问题了?从本案来看,究竟什么是“管”什么是“监”?以本人看来,“管”指的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指导、批评、处理等等;而“监”应该是指的“监督”,监察下级或者同级的其他单位是否依法办事,如有违法违规,进行纠正和对事情对人员处理,等等。

    是否“监管”也应该分离?那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本案中,番禺区财政局,被领导纳入番禺医院筹建领导小组,实际上已经成为采购人之一;而后来,又进行对格力投诉的处理中担当“监管”的角色,已经是不妥。


而广州市财政局,两次对区财政局的意见批复,基本上是属于“管理”的角色,看不出对此医院大项目和区财政局的监督作用。


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驳回格力诉讼,指出是告错了对象。那个,也只说明是针对市财政局的管理而言,避而不提“监督”方面的责任。


此类问题,应该有更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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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2-3 10:40:11 |只看该作者
第四、解决“无人负责”的重要问题



    在有关报道此事件的媒体文章和视频节目中,值得注意的有新华社记者追踪采访的报道《新华纵横:格力状告财政局的背后》。其中,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谈到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中山大学的教授蔡立辉谈到了:看似严谨的采购招标制度,其实有很大的漏洞(大意是专家与采购人、供应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专家不可能为一个项目而得罪政府部门,很可能按照政府部门的意见“打分”,等等);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秘书长游铭堂也指出,目前的评标专家,基本上不承担任何风险……记者得出结论:专家不承担任何风险,这与他们被赋予的责任和期望相差甚远……


而依据本人的深入思考和分析,不仅评标专家有此问题;对于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监管人员,等等,也有此类问题。有关领导,从单纯的反腐败出发,设定了一定的采购招标投标细节程序和做法,在隔断可能的利益关系的同时,也割断了采购招标其市场经济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割断了某些“权力”,也割断了更多的“权利”——最后导致:谁都来管,谁都来做,但是,谁都可以不负责,谁也都不能负责……格力招标的过程反映出这个问题,格力告状的过程更能反映出处这个问题。



本人以为,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明确包括采购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各方的“责、权、利”;乃至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责任”,把问题系统的来考虑,而不是单独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或者片面的只强调某一方面,造成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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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2-3 10:40:45 |只看该作者
第二大方面:要加强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A 应该更加明确有关概念和定义:



我们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总共有上千个法律法规以及政令。其中,有不少法规和政令,都是“文件式”的,没有名词定义或者含义的规定或者解释;解释权归发文者;在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并不统一,这也导致了许多问题发生。


比如,关于俗称的“废标”。目前,多数对此事件的报道是“格力废标案”;而主管的监管部门——番禺区财政局的一些同志说的是,格力不满足星号要求,属于“无效标”。或者说,我们首先不是看投标的价格,而是看是否符合招标的资格(想说指的是星号要求是否满足),格力实际上是“无效标”(大意)——这就相当于说“世界名牌格力空调”,变成连投标资格都没有了?!在该项目的6家投标人中,只有格力一家是专门的空调制造商;其他的五家投标人,都是工程公司。如果不是故意歧视格力,就是表达意思不对,也就是概念和用词不准。


笔者以为,招标投标法的释义是比较准确的:在尚未投标之前,叫做“潜在的投标人”;而只要是按时参加了投标,被公开唱标,就称作“投标人”,就应该说是“有效的投标”。


而如果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没有提交保证金或者授权书等等,属于初步审查不合格;深入审查比较时,如果不符合星号等重要指标的要求,应该称作“没有满足实质性要求”,也是作为不合格的投标。


同理,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人们常说的“无效标”或者“有效标不足三家”等等,也是不准确的;往往他们指的是不合格或者缺乏有效的竞争等情况。


此外,还有各种“废标”;“倾向性”与“歧视性”的区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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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0:41:22 |只看该作者
B、“监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更为重要:



本人看到上述新华社记者的追踪访谈。特别感到此案中番禺区财政局的有关人员对问题处理不力:【注:以下分析,对事不对人,希理解】。面对记者,广州格力空调的陈勇(法务经理)说(大意):我们经过评标委员会公正的评标,认为技术和价格都具有优势,被列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曾经发函通知我们,并要求我们对招标投标中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作出说明。我们立刻写了说明,并且附上投标文件中有关的页码,说明我们的投标是完全符合要求的。没有想到我们后来竟被排除在外(大意)……


记者旁白:格力空调以为它的投标只是犯了一点“文字错误”;


镜头一转,给出了番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李颖智的形象和说话声音(大意):不能说只是文字错误;那是一个关键的技术指标。格力的投标,不符合的有2个,一个是模块问题,另一个是“容量”问题,招标要求必须达到180千瓦,而格力说满足,实际上最大只有157千瓦……


本人前面用了不少篇幅分析该事件中的★号问题,这里不再重复。只想说,看来这个李大姐,可能是个“外行”。谁都知道,在空调设备或者安装工程中,没有“容量”这个术语;说到千瓦,那应该指的是“电机功率”以及“制冷量”。而且,在该项目的“答疑会纪要”中,曾经明确的提出:



招标设备技术要求是招标人所需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参照招标技术要求提供自身符合要求的产品。考虑不同品牌的产品差异,允许投标人投标设备制冷/制热量有少量负偏差,但不得超过3%,否则无法保证能达到设计要求,这也是行业惯例。而其他参数,如功率等,只作为对节能机型的参考参照,允许并鼓励投标方提供优于设计参数的产品。

评标专家将会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审核比较。】(引文)



明显的说,这里的关键技术指标是制热量/制冷量,而电机功率只作参考。



本人以为,这种允许波动范围的技术参数,是不适合用星号来要求的。



附:新华社的采访,给出了陈勇向记者展示投标文件的画面,但是,没有给出特写镜头,所以我们看不出具体说的是什么;而原告律师谷辽海先生,在辩护词里写道,格力认为(第三次复审)专家连投标文件和说明的页码都弄错了他们的说明曾经指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人摘录』:



“招标文件对货4042的要求及所在招标文件页码



40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169KW 制热量:176KW制冷功率:53.8KW 1 26



41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175KW 制热量:184KW制冷功率:55.7KW 1 26



42 变频空调主机 制冷量:180KW 制热量:188KW制冷功率:57.7KW 1 27页”



而律师指出格力的投标文件是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第27



型号(组合机) GMVL-Pdm1800W4/Na


型号(单机) GMVL-Pdm450W/Na


+ GMVL-Pdm450W/Na


+ GMVL-Pdm450W/Na


+ GMVL-Pdm450W/Na


制冷量 kW 180.0



制热量 kW 195.0。】(引文完)



所以,区财政局在批驳格力空调投诉意见的时候,连基本概念都没有弄清楚,人们自然会怀疑其处理的是否合适了。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不少是原先的财务人员。不能要求他们必须懂得专业技术;但是,对于一个发生争议一年有余,多次经过投诉和处理的案件,主管人只知道有★号要求,而分不清到底什么是关键的技术参数,也弄不懂采购人的要求,不能以为是正常的吧?


而番禺区财政局的另一位工作人员余海奔则说,(大意)我们看一个投标是否会中标,首先不是看它的价格(高注:针对贵400万的问题),而是看其是否合格的投标人,是否具备资格。


高评:其本意可能是想说,格力不符合带星号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应该是被废标;不可能中标;但是,表达不准确的结果,让人们听起来,似乎是说,格力空调这个名牌,在他们那里连投标资格都不具备。如果联系余先生后面的话”我个人认为格力空调是不错的品牌“(大意),但是,这是招标投标,必须按照规则来办。人们可以认为,余先生词语表达的不妥。


先生讲到:参加过政府采购投标当人们都知道,星号要求是实质性的,差一点也是要废标(大意)。


本人以为,如果余先生是一个普通的招标投标人,这么讲还情有可原;但是,作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么讲就很不全面。我们先不说商务部主管的的国际招标投标中是如何运用星号条款的,起码,按照广州市财政局2007年制定的“六项措施”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南”等文件的规定,事先也应该审查其科学合理以及是否有歧视性等问题呀。


当然,最后,余先生也谈到,对有问题,有争议的情况,如何监管,按照什么程序?现在不清楚;如果有了明确的规定和办法,就不会出现格力这种情况了……


李大姐还说到,在除格力以外的其他符合星号要求的投标人中,广州化建是价格最低的。


本人听了,觉得她并没有回答外界对于“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那种指责,反而使人更加奇怪:在该项目的6家投标人中,只有格力一家是空调制造商,而其他5家都是工程公司;难道唯一空调企业,国内名牌的格力投标不合格,其他不知名的工程公司(含什么美术公司)反而全部都符合星号要求?




这也反映出,有关监管人员,也需要学习,也需要有人给予指导,明确他们应该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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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0:42:08 |只看该作者
C、对于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也需要培训和提高。



从格力一案的过程中,人们可知:最初,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肯定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来办事的。第一次,按照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格力空调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通知,要求格力空调办理核对原件和说明等手续。


但是,由于采购人坚持反对,采购中心无奈,最后只得顺从,按照采购人的意见办事————谁叫它是“代理”呢?所以,2008年媒体记者曾经报道,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人员,也感到困惑。


本人以为,他们困惑的地方至少有两个:一个是,采购人借“不满足★号要求”,让评标专家自己否定了半个月前的评标结论。这里涉及到如何看待招标投标中的星号知识问题;第二个是,如果认为采购人的行为有问题,怎么办?怎么拒绝?谁来支持他们的工作?单纯的“采管分离”,似乎使得各个集采机构成了“没娘的孩子”,业务工作如何向上请示呢?……都没有个说法……



D、有关评标专家也需要学习和提高:



人们质疑格力被废标的事件,其中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为什么同一批专家,在前后半个月的时间里,竟然对同一份投标文件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在新华社记者的访谈节目中,蔡立辉教授分析了这个问题,他说:



中山大学教授、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 蔡立辉:



这个只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就是说,专家们对在第一次评审的时候,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理解有差异,那么才会有两个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是一种可能。第二种可能那就是讲的,受到了某一种的压力的影响,只有这两种的解释。



从《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启广2008年底的文章《格力空调遭遇“废标”迷局》中人们可以看到采购人的影响;而本人推测分析如下:有关的评标专家,一般说来,只是专业的专家,比如这里的“空调专业”。所以,开标后的第一次评标,专家完全是按照空调专业和投标文件和价格来评标的。虽然,采购人代表曾经提出了异议,但是,专家们不理会之。可能含有“你是外行,别瞎指挥……”的含义在内;而当所谓的“复审”时,采购人代表表示出强硬的态度,又有人反复强调“招标投标中的星号要求必须全部满足,差一点就是废标,等等”空调专家对此招标术语不甚知之,只能听他们的。所以,怪事就这样发生了;专家被当成“枪”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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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0:42:45 |只看该作者
E、有关媒体记者也需要学习和提高



当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一案立案前后,大量的媒体记者关注并报道了此事。媒体对于宣传政府采购,使社会公众关心政府采购,实施舆论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多数媒体报道是客观公正的,是值得肯定的。



特别应该提到的是上述央视新闻1+1的报道《格力状告财政局》;特约评论员北大的王锡锌教授,把事情提高到“纳税人”关注政府采购的高度来看,极具闪光点;后来的节目《政府采购,东家有规矩》,进一步从政府采购“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高度探讨了有关4个事件给人们的启迪。



但是,无论央视记者还是新华社的记者,都犯有一点小错。比如,此次番禺医院招标采购的空调属于中央空调;而央视记者给出的背景画面,是商场里家用空调(分体式和柜式)的景象;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更加深入,不仅对格力空调的陈勇,对番禺区财政局,还请教了有关专家。但是,报道中,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日子,称为“开标”。虽然,瑕不掩瑜;这样的问题,对于一个认真负责的记者来说,是不应该有的。



所以,本人以为,媒体记者也需要更加认真的学习有关的基本知识。



F、严格地讲,其他所有有关的人员都应该学习和不断提高



格力案件一波三折,扑朔迷离;政府采购,博大精深,亟待深入。所以,按说,有关的人员总会面临新的问题,需要不断的学习。以本人为例,在开始分析此案的时候,曾经对用150万采购灯光音响的另一个招标产生怀疑:以为可能是歌厅?。后来,筑龙网的“笨东”网友指出那可能属于正常。本人再次仔细查询,得知,那是用于医院的一个高级学术交流的报告厅。这样就明白了自己的分析错误;对网友的分析帮助,特此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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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0:43:59 |只看该作者
第三大的方面:深入开针对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自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采购时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和显著的成就。但是,即使联系到“招标投标”,中国的公共采购招标,也只不过20多年的历史;与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历史发展的政府采购相比,我们还是幼稚的。



刘慧教授提出,要把政府采购单独作为一门学科来研究,那是十分正确的。



本人感到,目前中国的采购招标,有大量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人们研究和正确的解决。



而作为财政部主管的政府采购这一块,显得跟不上需求。比如,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及时提到了执业资格问题。但是,由谁来培训?如何考核?都没有进一步阐明。本人以为,发改委采取委托招标投标协会经办,协会组织专家编写培训教材的做法是不错的;同时,由于是第一次,缺点和错误也是难免的。而财政部要这么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财政部确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为指定发布采购招标信息的媒体,其中,该网不少理论探讨文章和实践经验介绍,是都很好的;但是,缺乏对现实采购招标中热点问题的及时报道(比如格力和类似事件),也缺乏对理论和实践中深层次问题的讨论、争论,导致人们即使有不明白之处,也还是似是而非、似懂非懂。



相比之下,本人感觉,一个民间的报纸《政府采购信息报》,逐渐的起到了对官方不足的补充:它多次组织了全国范围的政府采购年会,深入的交流了论文,还评选出十大优秀人物……该报记者,多次组织编写专题,阐述政府采购中的重要的实践问题……



有关的网站,能不能开展注册会员的深入讨论甚至辩论呢?



甲地说,为了促进竞争,防止串标,取消资格预审环节……



乙地说,为了促进竞争,同时防止不必要浪费夫,严格严格进行资格预审……;



甲地主张为了“避免人为的因素”,大力推广“随机抽取”即抽签的办法,



乙地则强调公开,包括对招标文件正式发售之前征求投标人的意见;



到底人们应该怎样认识呢?这样的问题可不止一个。



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央视节目《政府采购,东家有规矩》中,王锡锌教授的那段话吧,他用通俗的语言,精辟而通俗的阐述了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它到底是什么?因为我们讲了,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在花纳税人的钱,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用公共财政去采购产品和服务。这时候如果说采购所花的资金是公共的财政,那么就需要特别去防止乱花钱、多花钱、花冤枉钱,甚至是利用这种花钱的权利以权谋私等等这种情形。所以整个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其实主要的就是想通过引入公开和竞争这两个方式,使得纳税人的钱能够真正花到刀刃上,花得有质有量。】





诚然,讨论到具体问题,人们的许多看法不很一致,常常分成两大派或者几大派。但是,这种分析,不是“国0军”与“共0军”之间的分歧,而是“不同战线”“战友”之间的看法分歧。而在实现中国真正的“阳光采购”方面,人们的共同利益是一样的。



本人写此文章,斗胆地批评了一些部门某些个人;本人希望,,包括哪些有缺点犯了错误的同志们,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都团结起来。



本人赞同那种说法:【《政府采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财政部的“法律”;《招标投标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发改委的法律。



在建设一个花园式的医院的过程中,人们有竞争,有分歧,那是正常的;在今后的各项具体的采购招标中,人们仍然会有激烈的竞争;



然而,在建设我们共同的“神洲花园”的宏伟工程中,我们应该都是在同一指挥棒下,唱着“同一首歌”的大合唱队员。在建设共和国法制大厦的工地上,我们都是搬砖添瓦的“公民工”!



让我们不再是仅仅以普通老百姓的身份,以单纯的招标人投标人的身份,而是以一个现代纳税人的姿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主人公的姿态,关注政府采购公共事业的和招标投标的进展吧!



让我们为了真正的“阳光采购”的明天而踏踏实实的奋斗吧!



(全文完)抛砖引玉之作;个人水平所限,缺点错误一定不少,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高子正   来源: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社区特稿,来源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detail-187544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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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3 11:17: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高老!

中山大学教授、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 蔡立辉:



这个只可能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就是说,专家们对在第一次评审的时候,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理解有差异,那么才会有两个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这是一种可能。第二种可能那就是讲的,受到了某一种的压力的影响,只有这两种的解释。】



从《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启广2008年底的文章《格力空调遭遇“废标”迷局》中人们可以看到采购人的影响;而本人推测分析如下:有关的评标专家,一般说来,只是专业的专家,比如这里的“空调专业”。所以,开标后的第一次评标,专家完全是按照空调专业和投标文件和价格来评标的。虽然,采购人代表曾经提出了异议,但是,专家们不理会之。可能含有“你是外行,别瞎指挥……”的含义在内;而当所谓的“复审”时,采购人代表表示出强硬的态度,又有人反复强调“招标投标中的星号要求必须全部满足,差一点就是废标,等等”空调专家对此招标术语不甚知之,只能听他们的。所以,怪事就这样发生了;专家被当成“枪”使了。……

比较中肯! [s:33]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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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3 13:04:40 |只看该作者
诚然,讨论到具体问题,人们的许多看法不很一致,常常分成两大派或者几大派。但是,这种分析,不是“国0军”与“共0军”之间的分歧,而是“不同战线”“战友”之间的看法分歧。而在实现中国真正的“阳光采购”方面,人们的共同利益是一样的。

让我们不再是仅仅以普通老百姓的身份,以单纯的招标人投标人的身份,而是以一个现代纳税人的姿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主人公的姿态,关注政府采购公共事业的和招标投标的进展吧!

说得真好!
招标师之家——招标师的网上家园 http://www.chinabidding.com/pub/zxzx/zb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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