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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i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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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来确定谈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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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08:46: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划拉于2010-04-21 13:11发表的  :
建议选择另外一个名词来操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竞争性谈判项目。

介于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一种方式,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叫做竞争性采购。
       在法规的要求框架里,寻求解决方法可能较好,不然的话,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竞争性谈判未能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就是说,实际情况往往谈判的竞争对手的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有些不尽相同且用户有意无意促使这种现象发生,那么,有一个评判的方法总比没有好?尽管这样,竞争性谈判亦缺乏实质性的约束而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于仪器设备这一类的采购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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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5:20:39 |只看该作者
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这个就是符合性检查,符合标准的进行报价,最终低价中标,这个不能采用打分!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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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0-4-26 17:07:2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控制的,比如说都满足采购需求,质量相当,一家投标单位三天可供货,且提供三年的质保和售后服务;一家投标单位五天可供货,且提供二年的质保和售后服务;一家投标单位三天可供货,但只提供一年的质保和售后服务,这种情况下,无法来评定的,因为不在同一个水平线上,单看价格最后很可能会被投诉。
我们一般先看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再 看质量是否相当(因为涉及到品牌、型号的相关问题),只要相当就可以,最后再看售后服务,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来划定,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定为满足,超过招标文件50%的服务承诺,就优于,若价格相比不超过10%,则选择服务承诺好点的。毕竟甲方采购的东西还是需要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
不知道各位是怎么操作的,分享一下喽!
怎么不采购人民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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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4:46:4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安安sandy于2010-04-26 17:07发表的  :
这个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控制的。。。。。。
我们一般先看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再 看质量是否相当(因为涉及到品牌、型号的相关问题),只要相当就可以,最后再看售后服务,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来划定,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定为满足,超过招标文件50%的服务承诺,就优于,若价格相比不超过10%,则选择服务承诺好点的。毕竟甲方采购的东西还是需要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
12楼安安sandy提出的做法尽管没有具体的规定依据,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禁止这种做法。类似的做法相信各地各单位是五花八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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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0-4-27 14:58:02 |只看该作者
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人们会不经意间滑入“以价格论英雄”的误区
个人认为:
首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项目,不必完全遵循法律规定的资格预审方式,可发布公告,向不确定的潜在供应商敞开大门;
其次,应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再次,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可对供应商进行价格、技术指标、服务、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是法律规定的成交标准,操作中必须无条件执行,如何判断“相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为“满足最低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要求供应商对谈判标的物的实质性内容和合同主要条款作书面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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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26:19 |只看该作者
jszdt的意见很好。不过,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实际工作中单单“满足最低要求”,来判断“相等”来满足“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除非是通用类别的货物(设备)的谈判,要不然,经验告诉我们,离开预先制定某种规则,虽是法律规定的成交标准,操作中必须无条件执行,也就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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