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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jsxwzb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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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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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21:29:54 |只看该作者
fjsxwzblz网友问政府采购 “最低评标价法”问题




   个人以为,学习和运用这种“评标办法”,最重要的是要理解“政令的含义”。




    财政部18号令是这方面的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政令”。




    其中,规定:




    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等于默认原先的解释,没有再提出新的解释。



这样,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多是采用的是“综合评标法”,实际上就是“百分制打分法”;而这种“最低评标价法”几乎没有多少运用。它和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办法,似乎只有一字之差,其实内容和含义大不相同。

国际招标是采用:符合性检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等做法的,逐步淘汰不合格,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经过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按照统一规定折算评标价格以后,再选择最低者,列为中标候选人。

这种办法,以及“综合评标法”,都可以推荐1-3名候选人(即价格数或者分数比较接近的);但是,政府采购上述规定,是选择“投标价格最低”的,一般应该只有一人;除非,投标人报价全都相同?那也许是串通投标?不应该在我们这个讨论范围之内。

我记得,总版主laochan专门谈过这些评标办法的区别,请设法找来看一看。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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