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3seed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各位好啊。菜鸟求助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1#
发表于 2006-5-14 20:19:44 |只看该作者
应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国招标与采购网 2005-03-03  唐广庆
  
内容:
应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谈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思考

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与管理总站顾问  唐广庆

《中国水利报》编者按:

本报2004年10月26日发表《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引起行业内相关专家的关注。本报今天推出“专家观点”栏目,进一步讨论如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促进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

现状

    为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除应强化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力度外,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特别是规范评标的机构、评标方法、评标的内容、评标的标准和中标的条件。正如《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中指出的,我国各个领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普遍采用“综合评估法”,即“综合评分法”。它最大的弊端是授予评标人员的权力过大,人为因素左右中标结果,造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吃回扣、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最近北京市建委对2名评标专家因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分偏差过大等原因,取消其评标资格;31名评标专家因不履行评标纪律,被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因此,应在评标机制上进行改革,最大限度的抑制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因素,使招标投标活动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概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评议的、修改后的价格就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其中,最低的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优点

    笔者有幸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配套文件的修改讨论,最大体会是:我国多年争论不休的是中标人的条件。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配套文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中的重大突破。认真地执行,就可抑制某些人不正当的权力,规范我们的建筑市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文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0年7月5日七部委发布的12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上述规定说明,大多数建设工程都是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因此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法的优点除《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思考》文章中谈的(优点:一是这种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影响?二是它摒弃了烦琐的评标程序,节省了评标时间,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三是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四是人为干扰因素降至最低,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以外,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优点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和投标价格高于“成本”的投标有多个,这是选定中标人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谁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中标。只有一个,即唯一性。这就排除了许多人为因素。这里应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与“投标价格最低”不同,投标价格最低的,不一定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因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按招标文件写明的计算条件,修订后的投标价格才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投标须知》第2.5.6.2条款规定,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也可称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1) 按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 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
(3) 发包人按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该条有待商榷);
(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以上可以看出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决定中标人的条件。也说明在合理的投标价格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最为经济的标。这也是采用招标采购的目的。

国际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的工程项目,都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的评标规定选定中标人。该规定是:“借款人应在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的能力和资源标准的,并且其投标已被确定:(1)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2)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该规定提到的“评标价”,相当于《招标投标法》中提到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以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鲁布革水电站和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为例,用以下办法计算评标价:

(1) 按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 扣除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的暂定金额(也称备用金)、关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可免税部分)和不可预见费;
(3) 按规定以基准日的官方汇率,把投标金额转换成单一货币;
(4) 业主可接受的且可用货币表示的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
(5)随时间可定量变化货币费用,以月为单位计入纯现金流,再以基准日的银行年贴现率折成现值,然后将其加到各投标人的投标价中以资比较。

    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有能力和有实力顺利完成本合同任务的前提条件下,评标价最低作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没有充分理由否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应将合同授予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这个评标结果,否则银行拒绝贷款。如鲁布革水电站发电引水系统工程评标时,曾想把标授予第二名,由于没有理由否定第一名,不得不把标授予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又如湖南某水电站评标时,个别评标委员和个别领导就曾有过违反规定的行为,想否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但大多数评标委员坚持按招标文件写明的授标条件,即世界银行信贷采购指南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总之由于坚持这样的授予合同的条件,水利水电系统的国际招标,如鲁布革、二滩、水口、小浪底和江垭等水利水电工程,选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人为因素影响评标结果,也没有收受贿赂或腐败问题的发生。另外授标的前提条件没有《招标投标法》中“成本”的规定,因为国际招标面对的都是有能力的、有经验的和成熟的投标人,他们是为了取得利润,而不会投赔本的标。待我国的施工企业成为成熟的企业时,《招标投标法》中“成本”的规定就可以取消了。

    这里应说明的是国际金融组织使用最低评标价选定中标人规定是科学的,因为投标价格最低,不一定评标价也最低。但评标价最低才是业主获得了最为经济的标,这也是招标活动的目的。另外评标价只是评标时使用,合同实施时仍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结算。

建议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的评标规定选定中标人方法,可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吃回扣、权钱交易和腐败现象的发生。所以这是好办法,应该全面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逐步过渡到“最低评标价法”,以便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议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投标须知》决标条款第2.6.1.1条规定改成:发包人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 按第2.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 按第2.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    按第2.5.6.2条规定计算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以及按第2.5.6.3条的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原文刊载于2005年3月1日《中国水利报》第五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2#
发表于 2006-5-14 20:21:22 |只看该作者
中国招标与采购网论坛 关于评标方法的讨论

贴子主题: 关于评标办法的问题
     作者:guest
     唐老师,您一直推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是最近,建设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第八条却提出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通过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此合理低价中标是否等同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如果是,为什么要提出合理低价中标概念?为什么不按<招标投标法>的条款去表述?如果否,是否国家政策有变化?是法大还是红头文件大?现在<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我们应依法去招投标呢还是按最新的政策去招投标?唐老师,您是招投标领域的权威,请您给我们指明方向。同时,请您转吿发改委等部门一定要从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的高度,把好法规规章的出台。否则,我们作为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是很难去操作的。谢谢

    2005-09-13 16:04:07 

回复:
    作者:
    题目:这几种评标方法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一致
                    
    仔细看了各位专家和朋友的帖子,感到非常好。各位从不同的角度,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性价比法”和“合理低价中标”等现行的评标方法做了充分详尽的论述。结合前几天一位亚行专家表达的“在亚行的项目采购招标活动中,评标采用的方法是‘实质性响应的最低评标价法’,而不是‘最低评标价法’”的表述,本人以为,这个问题讨论的已经很深入了。其实,这几种评标方法从实质上说都是一致的,都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还是“综合评价”、“性价比”或是“合理低价”、“实质性响应的最低评标价”,其核心和实质都是通过招标投标,实现降低项目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尽管提法各不相同,表述上也不尽一致,但这几种评标方法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都是一致的。这些评标方法,都是定性的方法,而非定量的规定。至于在评标过程中,怎样从量化上衡量多少为“低价”、为“合理低”、为“最低”,任何一个法律或规章都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只能是当事人在评标的实践中去探索、引导和掌控。只要方向正确、方法得当,量化的掌控就不是一件难事了。
               
    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招标投标法与反腐败联系在一起,这二者之间没有什么天然、必然的联系。如果说在现实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腐败现象,那是现实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不能说制定招标投标法是为了反腐败,更不能说“实施了招标投标法腐败现象更严重”。我们制定和实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不能说目前社会上的凶杀、纵火、抢劫、强奸等各种犯罪活动是因为制定和实施了刑法才发生或说更严重的。因为无论是犯罪现象还是腐败现象的存在和发生,都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2005-09-15 11:35: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3#
发表于 2006-5-14 20:22:04 |只看该作者
题目:再谈有关评标方法问题
     
    我非常高兴能有网友在某些问题上展开讨论,这也是设置论坛的目的。虽然不一定取得共识,但总会对这问题有个全面的了解,以便通过实践,逐渐形成正确的认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施的水平。也会促进我对问题的思考、继续学习和提高。
              
    1、应说明的是我赞成按《招标投标法》的中标人的条件选择中标人,也既是赞成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在这两种方法基础上发展的其他方法。
              
    在上述方法中选用那种方法?是有界定的。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这条规定充分说明了通用技术或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选择中标人。目前我国招标项目大部属于这类性质的招标项目,但是却选择了“综合评估法”。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才提出应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综合评估法”相对而言受人为影响要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重。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更能体现招标投标的宗旨。也就是说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
              
    在此我再说明一下,我不是反对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他也是有条件的,即技术复杂或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或者属于服务性(如设计、监理和科研等)招标项目,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因为技术复杂的项目或高科技项目或服务性项目,与投标价格比较而言,提高了评标的重要性。
            
    2、我同意你的看法,招标投标的腐败问题是一个及其复杂的多层面的社会问题,采用任何评标办法也不会根除的。但是从招标投标的法律和评标制度的制定,以及选择好的评标方法,是可以抑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在上个条目中本人列举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水利水电工程,使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授予合同规定的“最低评标价”选定中标人(因为是唯一性),没有发生过权钱交易或腐败问题是事实。是不容怀疑的。
              
    3、既然“合理低标价”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质上无差别,为什么不直接称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还要称为“合理低标价”呢?他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有一个投标人符合要求,被选定中标人;而“合理低标价”有多个(多于一个)投标人符合要求,而从中选择中标人,这就是易受人为影响的因素。“尽量选择低价”中标就易受人为的因素影响。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授予合同的条件,就是为防止受人为的影响,才规定必须按评标价最低(相当于我国称之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选择中标人。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9.1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14#
发表于 2006-5-14 20:22:42 |只看该作者
1.随着标的物的形形色色,各不相同,评标方法自然不能只限于一种,否则,“《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之前一款就没必要提了,后一款就代表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前一款代表的是综合评判法的概念,也是依据。
            
    2.关于“合理低价标法”,个人认为它既包括了最低评标价法,也包括了在合理低价投标中通过一种评判规则综合评判产生中标人的方法,因此“合理低价标法”本身就包含“最低评标价法”,而且它的概念更宽泛一些。
            
    3.在“合理低价标法”中,除了“最低评标价法外”,其他方法或许存在有人为影响或者产生腐败行为的可能,但却也不能因此就否定它存在的合理性。


  2005-09-14 08:42:22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
              
    你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也确实是值得探讨的问题。首先我应说明的是,正如你说的我一直提倡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只是“提倡”,不一定被主管部门所接受。虽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招标投标法》配套性文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可以理解为《合理低标价》的评标方法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的方法,而且国办发【2004】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因此采用《合理低标价》法选择中标人,是符合国务院和各部委的规定的。
              
    从上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只有两个选择中标人的条件。所以其他选择中标人的方法,都应是推敲的。如何与《招标投标法》协调一致,是主管部门的事情。我们大家可通过各种渠道呼吁,让他们听到我们的声音。

    但是就各种评标方法的利弊而言,我同意你的看法,《合理低标价》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比较,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分析如下: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在投标价格高于成本价(即合理价)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作为中标人。因为只有一个符合这样条件的投标人,无充分理由否定,只能由他中标。所以这样选定中标人受人为影响最少。可从规则上避免产生腐败。由于投标价格最低并不一定是最经济的投标,而用这样的条件选定中标人,可达到招标的目的,即招标人可以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这也是《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重大突破。
              
    2、《合理低标价》我的理解是,投标价格高于成本价的投标称为“合理”,在合理的投标价格中,对投标价格较低的多个投标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中标人。这既不是对投标价格进行修正而成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不是选择最低的投标价格。所以也就不是只有一个投标符合要求,而是从投标价格较低投标中选择一个。因此很易受人为的影响选择中标人,易发生全权交易或腐败问题的发生。

    上述分析我已在本论坛上发表了多个条目,请你查看参考。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9.13.


    作者:guest
    题目:不矛盾啊。

    个人理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一定是“合理的低价标”,一定不是“不合理的低于成本的标”。但前者有唯一性,后者不具备唯一性,前者的定义具体一些,后者定义笼统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提法错了或者两者矛盾了——正如我们说08年奥运会将在中国北京举办,这是对的,或者说将在中国举办,这也可以,并不矛盾。

  2005-09-13 16:29:0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15#
发表于 2006-5-15 08:35:36 |只看该作者

大题目

评标方法是一个大题目。如果仅仅是为了写一篇论文,很好写,参考资料也很多,“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
如果是为了真正解决评标中的问题,探讨一种合理、合法、有效、适用的评标方法,那就很难了,也很复杂。
就机电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的评标而言,现有的方法太简单,是一个算术模式,就像1+1=2 那么简单。但实际上,要负杂得多,可以说,是高等数学模型。有时候,是模糊的、逐步向中标人逼近的过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主题

107

好友

2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16#
发表于 2006-5-15 08:37:14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人为最低价法是人为因素最少的评标方法,应该是评标的基本方法。除非特殊情况以上的招标都可以采用。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3 19:42 , Processed in 0.072424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