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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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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1:51: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



      2010-07-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在招标前就已经有了意中人,但意中人却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为了不露破绽地悔棋,会经常通过考察来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让第二名甚至是第三名中标。采购人的如意算盘是否都能得逞?代理机构遇到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时又该怎么办?


  第二名成为中标人 为何还告状



  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确定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多半会引起质疑,甚至投诉,部分地方还因此引发矛盾,监管部门也几度被告上法庭。一位知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没有履约能力,遂选择了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


  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后,D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D公司又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部分采购行为与有关规定不符,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于这一处理结果,D公司满意了,但H公司不服。H公司认为,此次采购行为完全合法,不应该重新采购。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一直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H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称,当地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既然认为采购人主张D公司没有满足招标文件、无能力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足,这就是说,当地财政部门认为D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那么,就应该裁决让D公司中标,而不是责令代理机构重新招标。如果当地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人未依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那当地财政部门应该做的是责令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而不是责令重新招标。因为在确定投标供应商之前的所有程序,包括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评标等均合法有效,不应当仅仅因为采购人未依顺序确定的违法行为就否定所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庭审中,张雷锋以高考举例,考试结束并判出分数后,某大学应当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5名学生。但是如果该大学没有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一、二、三、四、五名,而是录取了第二、三、四、五、六名。那么,如果教育部门认为该录取不公正,是应该宣布考试无效,所有学生重新考试,还是应当宣布录取方式不正确,责令大学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重新录取?因为录取方式不正确不影响考试的公正和考生得分的公正,重新录取就可以了,如果宣布考试无效责令重新考试对考生很不公平,因为考生本身没错。同理,项目的投标评标过程公平合理,监管部门不应因为采购人未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就责令重新招标。


  案例中,采购人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引发了质疑、投诉。那么,评标结束后、定标之前采购人的考察行为是否可行呢?


  现场考察易滋生腐败



  如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突然听说中标候选人破产了或者出现了什么意外,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现场考察,以决定是否让其中标?河北省的一位专家对这种考察行为表示支持。也有支持者表示,目前的很多标都是根据投标文件评出来的,在很短的评标阶段,很难保证评标专家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现场考察很有必要。我们在现场考察中就发现过问题。有个建筑公司参加我们的办公楼建设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3个10层以上项目的建设经验。有个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举了他们曾经做过的4个项目。结果,现场考察时,我们发现只有一个是真的。华东地区的一位采购人代表如是说。


  但多数专家对这个阶段的考察却持反对意见。湖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虽然法律没有禁止采购人在这个阶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但考察行为一方面会影响到采购的效率,另外一方面还可能滋生腐败。因为只要是考察,考察的对象往往就不止一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人,采购人一般都会去走一趟。上帝来了,被考察对象一般都会奉上礼品,有的还会给现金。不是所有的采购人代表都能抗拒这些诱惑的。因此,为了确保采购人代表的廉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场考察还是免了为妙。


  业内人士建议,有的特殊项目如果必须考察,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考察团的组成(应有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判断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等,最后还应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


  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违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如果采购人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中心可以不发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就无法签约,即便签约了,也会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遇到障碍。国库集中支付需要提交中标通知书和验收单,在我们这里,验收单也是由采购中心提供的。尹存月如是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建议,没有正当理由,采购人坚持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中心应积极催办其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多次催办无果的,可以报监管部门。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不发中标通知书,然后发函要求采购人依法确认采购结果。如果不按顺序确认,又发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是明知采购人违法仍然代理,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沈德能说。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0/7/23
    原标题:“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poperation/2010/0723/146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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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24 11:54:14 |只看该作者
希望大家对照钱老和网友zzj0102的论述定标权的系列文章来学习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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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14:06:23 |只看该作者
同样的道理,在关于举例时用考试的案例,本人有自己的看法,详见本人近日在钱老贴中与其他网友的讨论。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1444&page=1#173636

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是违规,一般情况下,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第一名不能履约的,确实违约,因为我们一直是在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讨论是否需要改革的问题。这个作者提的没问题。

作者提到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滋生腐败,鄙人不太认同。我不是说不会滋生腐败,而是滋生腐败的事情太多,岂止是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如果我们把每个招标人都想城通过招标工作来“发财致富”,那么,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何约束的了???相关问题的讨论太多太多,不想多说。

我们经常会犯“矫枉过正”的错误,如果法律法规一味地通过严格的细节来约束招标人的行为,那么往往效果并不是很好。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毕竟还有法律没有提及的具体事项。这些都是漏洞啊。

既然这样,我们何不放活一点,我们的出发点他们都是本着最大限度利于招标项目、最大限度考虑效益的原则,招标人是廉洁的,公正的。与此配套,我们再设定严苛的处罚手段。说白了就是,我可以给你自主的权利,但是一旦你在当中搞猫腻,哪怕只有一次,通过处罚手段,我可以让你收到最严厉的制裁。。让招标人在严苛威慑力的处罚下,给他一定的空间。。。有何不可???

我这是第三次重申,关于钱老的“定标权”讨论,我一直认为讨论的重点在现在招标人到底有没有定标权,而不是现在第一即中标是不是合理.。前提都没讨论出结果,我们就讨论内容,为时尚早。当然,关于钱老的“定标权”讨论重点在哪,钱老本人最有话语权,本人只是从字面读出这点意思。

本应向各位大家虚心请教,只是忍不住说说自己的话,错漏之处还请老师们莫怪!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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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2:08:45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但在实际工作中,站在采购人的立场并抛开腐败因素来看的话,现场考察对于采购人而言肯定是有利的!
   其实,腐败无所不在,就算是进行所谓的“采购全过程监督”,腐败者同样会找空子钻!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统一规则!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啊!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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