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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富国:“两法”实施条例应具统一性【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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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5 12:17: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曹富国:两法实施条例应具统一性



      2010-11-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

                     file:///C:/Users/g/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jpg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 曹富国 摄影/万玉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认为,从公共采购法的角度看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都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既不是政府采购法与公共采购法之间的关系,也不是招标采购的关系。尽管未来的法律改革可以采取单一法典的模式(也可以采取分别立法的立法模型),但在当前分别立法的背景下,应保证法律适用上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曹富国说,两法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协调,而这种协调在部门规章层面也取得重要共识。为了尽可能地避免两法之间的交叉适用,建议在条例的层面对工程采购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这种规定应考虑现有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之间已经作出的安排和已经形成的共识。


  在曹富国看来,同样是基于避免两法之间交叉适用的考虑,实施条例可以考虑就《政府采购法》下招标投标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这种规定可以考虑到部门之间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方面所形成的共识,但同样重要的是,条例应将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与招标投标的监管权区分开来。这样就可以保证不同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适用统一的招标投标政策。与此有关,条例上的招标程序设计应该与作为上位法的《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一致。《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程序设计都是针对货物或者服务的。鉴于实践中已经将一部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制中,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对工程采购适用的其他采购方式作出规定,如竞争性谈判等。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0/11/15
     原标题:曹富国:两法实施条例应具统一性_政府采购信息网__信息创造价值,专业体现权威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theoryof/2010/1115/165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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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9:56:58 |只看该作者
“尽管未来的法律改革可以采取单一法典的模式。。。。”

支持两法的统一性,并严重支持“两法合一”。。。。

看来有望解决。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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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9:26:21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政府采购规范》就有“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5个工程类的标书格式,
也就允许工程的采购方式至少有这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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