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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善之花”不能结出“恶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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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5:03: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南方科大要维修楼顶漏水的教学楼,但按规定“这件事先得找人评估,评估之后招标,而且一定要有3家以上公司投标,中标之后订合同,报深圳市财委申请经费”……结果,一个多月没动静。

  2000多元的IPod Touch 4当U盘,4.1万元超高配置笔记本电脑,办公配置豪华电动按摩椅……

  近期频繁被晒的这些政府采购清单,引起了公众的不满:“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为什么?“阳光采购”何以变成了“阳光腐败”?有关部门对此不予置评,看得见的是傲慢,看不见的是危机。昨天,《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披露:2915人中,87%的人感觉“天价采购”现象严重,98.1%的人表示这会影响自己对政府的信任度。

  如何抚平这种不安情绪,值得深思。

  诚然,政府采购为控制财政支出、防止腐败滋生的方向与初衷是对头的,从本质上看,属于绝对的“善之花”。它之所以结出“恶之果”,从“过去的分散腐败现在变为集中腐败”,与土壤有关,更与后天的“培植”有关,比如打理不当等。在政府采购中,这“恶之果”表现为:政府花了冤枉钱,程序拖沓办事难,干部毁于贪腐上。

  “善之花”结出“恶之果”,表面的原因在于“人之祸”:无论是招标前的“量身定做”,还是招标中的“相互串通”;无论是评标时的“人为倾向”,还是采购中的“大肆贪污”,共同点就是有人图谋私利,瞅准了政策法律的空子,正所谓“政府采购,多少腐败假汝之名”。而深层的原因,在于制度约束的乏力。

  目前,我国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法律是两部。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而《招标投标法》则由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牵头落实。两部法律(甚至包括地方规定)在法律适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规定上都存在一些冲突,不同的执法标准带来不同的执行结果。比如,《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要求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招标投标法》授予了招标人自行决定投标人的权利。所以,呼吁两法合为“采购法”的声音一直没停。在法治统一之前,抓紧出台实施细则不失为避免“恶之果”的权宜之计。好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9年9月30日就向社会征求意见。而在昨天(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或许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强烈信号。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法律制度的统一衔接,对于中国政府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参与国际市场平等竞争,意义也很重大。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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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5:26:37 |只看该作者
呵呵,

2009年9月30日就向社会征求意见。而在昨天(1月11日)-------(应该2010年1月11日吧),国务院法制办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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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6:37:58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要求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招标投标法》授予了招标人自行决定投标人的权利】

文章中的这段描述,是所谓的“两法冲突”吗?

俺学习了以后,没有认识到呀?

难道,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就可以自行购买数千元的i toch当几十元的U盘使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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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7:24:5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gzztitc于2011-01-12 16:37发表的 :
……【《政府采购法》强调集中采购,《招标投标法》提倡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要求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招标投标法》授予了招标人自行决定投标人的权利】

文章中的这段描述,是所谓的“两法冲突”吗?

俺学习了以后,没有认识到呀?
.......

明明是头痛,却开了副痔疮药,都哪跟哪儿的事啊,无语了!
检察日报也出这么低级的错误?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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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8:16:26 |只看该作者
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这样的探讨很有意义!但该文作者恐怕还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弄清一些基础性问题,比如:《政府采购法》真的是强调集中采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是公开招标的做法吗,是所有采购方式的做法吗?[s:90]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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