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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招标制与政府采购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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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09:13: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制是一种有组织的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交易方式,它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购买信息,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项目的交易条件,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在制定的期限内提出报价,经过比较分析,确定最优惠条件的投标人,与之签订合同。1979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将招标作为一种引入竞争机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有限方式。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手段,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实体以法定的方式向社会采购物资、工程或服务,并对采购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控制系统。它包括:采购计划的制定、审批、合同条款的拟定、采购程序的管理和监督、采购效果的审计和检查,总之,政府采购制度应包含有关政府采购的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机构,以及监督检查机构。

  招标制与政府采购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招标制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采购方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一种合理的、高效率的操作手段,最大限度地优化采购结果,从而节省政府开支、最终节省纳税人的钱。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秩序和规程,对采购人的行为加以约束。而招标就是通过公开采购信息,广泛招募供应商或承包商,形成卖主之间的竞争,从而取得质优佰廉的货物或项目的。因此,从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就选择了公开招标这一手段,作为政府采购的特定程序,以至人们在观念上已经把招标与政府采购结为一体。但是,招标与政府采购制度仍有很大区别。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所规范的是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采购和政府投资用于公共事业和采购。具体讲,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建立的各类组织、机构及服务性企业。公共利益的采购如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的企业等。

  招标制在任何国家都不对使用人进行特别限定,伥体会、任何企业、组织或机构,只要需要、有利并可行,都可以运用这种方式。

  其次,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过程与招标不同。招标程序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而政府采购制度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损伤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初中更长,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

  另外,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的程序。事实上,哪种方式最为经济有效,哪种方式就应成为政府采购的方式,只不过需要规范和限定,同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采购项目的规格无特殊要求时,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就可能是最为合理的方式,因此,政府采购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合同金额超过多少时,必须通过招标。再比如,当采购项目比较特殊,仅有一家或有限的几家可以供货,无法形成竞争;或者,政府部门对采购有安全、保密等特别要求时,就应当询价采购或直接采购。对此,政府采购法也应有专门规定,防止有人借此理由逃避招标。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规定了四种政府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招标,有限竞争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相应地,在每一种采购方式下还对选择运用进行限定。

  我国动用招标已有近20年的经验,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仍在建立阶段,各种相关的法律规章需要起草,管理机构需要建立,原有的采购制度需要调整、修改。如果能很好地总结我国多年运用招标的经验教训,将会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尽快走向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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