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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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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09:40: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考察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史,不难看出,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之建立与完善是以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为基础,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价值目标、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等都以法律、法规和程序加以规范,使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得以有效运作。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联邦政府制定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程序外,各州和地方政府都有其自己的一套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就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制度做一介绍,并探讨如何借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制度中有益的经验,这对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大有裨益的。

  一、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有专门的联邦政府采购的法规,还有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多达4000多个,可谓浩如烟海。在美国,签发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力来自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中陈述,联邦政府应"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和确保自由带来的幸福"。这一陈述被认为是联邦政府签发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力来源。在此基础上,国会、联邦行政部门(主要是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和依法设立的行政机构)和司法系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制定了大量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和政策,使得政府机构能够按照该法规具体实施政府采购。FAR由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对FAR的修改是由政府采购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然后提交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进行最后的修订。最后,在所有修改生效前接受公众的评议。联邦政府机构根据FAR制定自己的采购条例,针对其特定的要求和合同作出规定。

  与联邦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联邦法律主要有:

  1、1949年的《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and property Act),该法案规定了许多监管联邦政府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诸如制定政府采购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

  2、1984年《合同竞争法》(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该法案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发必须采用全面、开放的竞争方式,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权利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

  3、《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该法案已经实施了70多年,是美国政府采购重要的法律,它根据行政命令实施。要求政府机构购买本国的货物和服务,被认定为美国产品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拟采购的项目即"最终产品"必须是在美国制造;二是最终产品采用的"实质上全部的"组件也必须是在美国制造的。例外的情形是,本国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不合理,或者政府机构确认它们不符合政府的最佳利益,可以采购外国的产品。在美国成为GPA成员方后,通过《贸易协定法》,废止了《购买美国产品法》中指定从特定国家购买产品和物资条款的适用性,并且禁止不公平对待外国企业。

  4、《信息自由法》(Freedom information Act),该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应当将所有有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及时在有关媒体公布,或向任何有兴趣的人提供所有的采购信息和合同信息。但涉及有关承包商的商业秘密除外。

  5、1962年的《诚实谈判法》(Truth in Negotiations Act),该法案要求投标人有义务向政府机构提供准确的、现行和完整的成本或价格数据来支持其竞标方案,这样才能使政府机构作出公平的决策。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数据,将受到罚款和刑事处罚。

  6、《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美国政府采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该法案要求行政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合同给予小型企业和社会弱势群体(如妇女和少数民族)拥有的企业,以保证上述企业有机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除本法案外,促进政府采购社会政策目标的法律还有《戴维斯-培根法令》。

  为促进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许多劳动法内容都融入了政府采购合同中。例如,就业机会平等和实施公平劳动(如加班补贴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等),如果承包方未能遵守这些法律,将会失去政府采购合同并受到处罚。

  此外,还颁布一系列法令规制政府官员和承包商之间的贪污和欺诈行为,如:《贪污受贿、渎职及利益冲突法令》、《反回扣法令》和《虚假赔偿法令》等。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和政府采购赔偿方面的法令有:《及时支付法令》、《司法平等法令》等。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判例在法律体系起主导作用。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还包括行政和司法判例。总审计署办公室、合同上诉理事会、美国联邦赔偿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都发布有关政府采购事务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判例和法律解释。如果这些判例被归入普通法律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都对政府采购事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二、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竞争或充分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最佳价值(Best Value ),竞争是保证政府从承包商处获得最佳价值和服务的主要方式。美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在任何可行的地方都要采取竞争方式。竞争性程序的主要方式包括竞争性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如果不采用竞争性程序,采购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获得高层政府机关的批准。另一方面,公开竞争的目的还在于最大限度保证所有有意于参与美国政府采购的所有公司获得公平待遇,为此目的,强调政府采购的透明性,美国政府采购的许多法规是用来规范透明度的。要求采购机构平等、公正对待所有潜在的承包商,使他们拥有获得合同的平等机会。在政府采购文件中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承包商的限制性条款等。

  近年来,公开竞争的原则已经修改为"充分竞争"的标准。充分竞争被定义为合理地通知潜在的承包商有关采购事项,而且不能有迹象表明排斥、阻止潜在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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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6-27 11:06:57 |只看该作者
此文很好。

楼主继续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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