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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采购 履约保证金不能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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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6:26: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年2月11日 10:02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张兰君

  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之一,不能忽视履约保证金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第18号令对履约保证金没有规定和要求,正在制定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拟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这种取消履约保证金的做法,其主观用意是减轻企业负担,便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政府采购不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给实际工作造成了诸多困难。

  不收保证金带来三大难题

  与相关部门有关法规相矛盾。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都有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而政府采购领域没有相关规定,导致不同部门对于同样工作的规定互相冲突。结果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同一采购人,由于法规制定的部门不同,形成既可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又可不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的现实,给实际工作造成混乱。

  让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容易被领导和同事误解。实际工作中,采购人代表为了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均收取履约保证金,这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补偿。如果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和质量纠纷,采购单位主管采购的人士就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单位领导和同事可能对其另眼看待,会误解为主管采购的人士收取了供应商的好处。如果没有收供应商的好处,那为什么不收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呢?

  采购人不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失规范。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种类繁多,参加投标、履约的供应商也五花八门,其信誉也各不相同,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合同纠纷。如果没有履约保证金进行约束,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就会给采购人、财政部门造成经济负担。因此,政府采购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显得十分重要,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必然对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被媒体广泛报道的重庆合川“床脆脆事件”中,重庆合川区教委为19所学校采购2000多套上下铺木床,厂家送来的样品符合合同规定,原定7月到货,8月中旬才到,木床送到学校,老师发现全部出现质量问题。出现问题以后,合川区教委一直与厂家联系,但厂家就是不出面。经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5%,最终只没收了厂家4万多元的履约保证金。由于政府采购没有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只好按中标价的5%收取,若政府采购建立了履约保证金制度,最少可收到9万多元。

  应与国际国内相关规定衔接

  1. 世行、亚行对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亚行贷款采购指南》对履约保证金有如下规定:

  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履约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商违约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适当格式和金额提供。保证金的金额可根据所提供的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而有所不同。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应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盖截至借款人最终验收的缺陷责任期或维修期……

  在供货合同中,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将取决于该种货物的市场情况和商业惯例。可以要求供货商或制造商提供担保以防其不履行合同。适当金额的保证金也可用来确保保证义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中标人在收到业主的《中标通知书》后28日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外贸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外贸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10%。

  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如果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业主认定为中标人存在不平衡报价,业主将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个或者全部条目作出价格分析,证明该报价及其建议的施工方法和方案是一致的。经过价格分析评估,业主可以要求将履约担保的金额提高,提高的程度要保证在中标人今后一旦不能履约的情况下足以使业主不受财务上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亚行批准。

  货物供货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

  2. 《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商务部相关规定

  商务部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2008版)第一章第35款、第36款以及第二章第7款对履约保证金分别作了规定,主要内容为:

  中标人(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招标人(买方)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②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在中标人(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30日内,招标人了(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

  4. 七部委在工程项目中的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5%~10%。

  完善规定 收取履约保证金

  建议对财政部第18号令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履约保证金缴纳的依据和最高限额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履约保证金缴纳依据、标准可以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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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6:43:50 |只看该作者
信用的问题,必须有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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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6 11:42: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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