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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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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九):采购任务取消无须补偿投标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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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招标师徽章

11#
发表于 2011-3-2 13:57:17 |只看该作者
从“公开、公平、公正”的角度,是否应该在以后的法条中增加有关过错方承担的补偿责任,值得商榷。但现实是,如要立法者定义出明确清晰的责任条款,结果可能还是模糊的“重大过失”、“视具体情况”等等~~楼主恐怕又要纠结了。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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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1-5-25 11:59:25 |只看该作者
“采购任务取消无须补偿投标方的损失吗?”按照民法原理,如果招标采购单位有过错,是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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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1-5-25 13:34:0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毕竟不是实施细则,只能在框架上规范,要不不是不用编什么招标文件谈判文件了,拿个法律条款就可以采购了?
我记得我前几年做过一个项目,好象是道路路口监控的,出于谨慎的需要采购人提出要在实地路口搭建现场演示环境,由于费用较高,我们对搭建的现场演示环境也提出来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投标人有过高的投标费用,我们在招标文件中就此还提出了对未中标人的补偿方案。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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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1-6-14 11:18:56 |只看该作者
既然《合同法》已经有了相关规定,那《政府采购法》就没必要重复规定了嘛,否则《政府采购法》岂不是要把《合同法》所有规定再重新拿过来约定一番?而且如果有冲突也不好解释,楼主不能为了找毛病而找毛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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