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Laochan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招标——就是招标人坐山观投标人相互厮杀!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16

积分

骑士

61#
发表于 2011-7-6 09:04:26 |只看该作者
招标——就是招标人坐观不知内情的投标人相互厮杀!虽然结果已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

主题

129

好友

8万

积分

版主

阳春三月

Rank: 7Rank: 7Rank: 7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最爱沙发 社区劳模

62#
发表于 2011-7-6 21:06:16 |只看该作者

回 61楼(thundering11) 的帖子

[s:17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8

积分

侠客

招标师徽章

63#
发表于 2011-7-19 14:36:56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招标人也怕投标人投诉,这是双向的制约,单纯说坐山观虎斗,我觉得不妥。

钱老的标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完全招标人没有自己的意向的情况下,而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少(撇开有想法但实现不了的情况)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64#
发表于 2011-7-19 15:27:09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改变了博弈主体,即变“业主与承接商(供应商)之间的博弈”为“承接商与承接商之间的博弈”。
  也就是说,如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时,都缺少不了业主和承接商(供应商)之间的博弈;而采用招投标制度,则完全在承接商之间进行博弈,最后决出胜者。
  改“业主与承接商(供应商)之间的博弈”为“承接商与承接商之间的博弈”,是招投标制度的一大特点,不是招标的定义。
  如同“直立行走是人的一大特点”,但“直立行走”不等同于“人”,更不能把人定义为“直立行走”。
  个人见解,供钱老师批评指正。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0

好友

1543

积分

精灵王

65#
发表于 2011-7-19 16:53:21 |只看该作者
是观投标人厮杀么?我觉得不是。往往招标人也披挂上阵的。每个投标人后面,都有招标人或监管机构的身影。没有任何关系而参加投标的毕竟还是少数。所谓的投标人相互厮杀,其实是由他们后面的势力在指挥着,厮杀在前沿第一线的,往往只是个木偶。功夫在标外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主题

0

好友

8541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66#
发表于 2011-7-21 16:54:42 |只看该作者
楼上说得入木三分,实质是投标人身后不同权力的厮杀!投标人厮杀只是表面现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67#
发表于 2011-7-22 09:31: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观点很切实啊
就像养藏獒    最后得三只者为獒  得一只者为藏獒
在这样惨烈的过程中  中标者的确能用得上厮杀这两个字了[s:1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68#
发表于 2011-7-25 10:52:5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5楼water1998于2011-07-19 16:53发表的 :
是观投标人厮杀么?我觉得不是。往往招标人也披挂上阵的。每个投标人后面,都有招标人或监管机构的身影。没有任何关系而参加投标的毕竟还是少数。所谓的投标人相互厮杀,其实是由他们后面的势力在指挥着,厮杀在前沿第一线的,往往只是个木偶。功夫在标外啊。



老朽以为,符合老朽论题标题的招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招标。当然,现实中的招标往往偏离标题,这是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之一。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

积分

新手上路

69#
发表于 2011-8-24 09:44:45 |只看该作者
看到前辈们对招标的感悟确实让人学到很多,虽然楼主标题“招标——就是招标人坐山观投标人相互厮杀!”,一篇篇读下去总感觉楼主要表达的意思渐渐往“招标人定标权利被剥夺的层面上了”。我觉得招标在我国的出现肯定是历史的必然,宏观方面是为维护招标人利益、国家利益、经济效益出发,但微观方面是在国家使用国有资金等建设项目大力发展过程中,豆腐渣工程等频频出现已不能不想到招标人内部的授权代表的权力过大问题所造成(纯属猜测)。所以,招标等法律、法规初期的意愿应该是为了平衡招标人过大的权利而产生的。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想到了招标人,却没想到投标人及评委会以及市场因素。
   总的来说都为了一个平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5

积分

新手上路

70#
发表于 2012-3-8 12:51:10 |只看该作者
钱老的文章,看着就是让人解恨![s:5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2-27 17:10 , Processed in 0.07970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