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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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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罗道胜: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一文之我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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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4 21:54:08 |只看该作者
祝贺本文被中国政府采购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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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6:24:05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谢谢王版主及时提供一些省市的相关规定。
  也许我理解得不是很全面。个人看法是,甘肃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在表述上其实都有一定程度的瑕疵。
  1、甘肃省的规定为:“招标人在开标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 .. (2011-06-07 17:54)
[s:94],[s:107]这就是地方性法规制定者的“水平”,[s:96]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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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4 11:57:07 |只看该作者
别的都同意基本楼主意见,但对其中一点持不同看法:“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密封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应该在接收环节予以拒收,而不是在密封状况检查环节予以剔除”。
本人认为,若招标文件中规定密封情况不符合可以拒收的话,开标时仍可以拒收。接收环节拒收是正常的,但接收环节如果接收人有失误,不代表对投标人未密封责任的免除,开标环节可以理解成两部分,一个是开标,还一个属于开标前的检查,只要对某份标书还未开,就可以视为对该份标书未进入正式开标环节,仍可以拒收。
至少,我还没注意到哪条法规明确讲开标前不能拒收,楼主的推论不代表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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