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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细节 缔造政府采购开评标公平竞争环境[转贴+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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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20:3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把握细节 缔造政府采购开评标公平竞争环境

2011年6月07日 13:13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先平   

[转载者注:此文转发探讨了开标环节的一些具体做法;有的不错,有的本人有异议,待写.gzztitc.]


  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研究

  开评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采购政策的执行、采购人的采购意图实现及供应商名单的确定,因此开评标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细节及程序把握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评审效果,开评标工作人员应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规范开评标操作,组织专家公平、公正地评审。

  把好入口

  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列出详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开评标现场显著的位置悬挂时钟计时器,且应保证时钟计时器的准确性,避免提前或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一到,开评标工作人员应立即宣布“投标已截止,停止接收任何投标文件资料。”

  递交文件地点。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文件地点应清晰明了,且不能随意更改,若临时更变地点或地点描述不清,而投标人又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招标采购单位实际的开标地点,致使供应商的利益受损,将会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在实际的操作中,投标人只要在有效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招标文件约定地点,即应视为按规定送达,无论实际的地点位于何处。

  收取投标文件。下列两种情况应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种情况就是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进行密封,开评标工作人员可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如没有,开评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是否完好应由投标人代表填写并签字确认, 应避免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密封问题导致陷入被动局面,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正,但补充或修正的文件也应按要求密封提交;第二种情况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开评标现场工作人员应拒绝收取。此外,开评标工作人员一般应按正常程序先接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的问题应在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

  开标:谨防阴阳报价

  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因此收标截止后即进入开标环节,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应按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切不可擅自提前或延期开标时间,也不可临时变更开标地点,若要更改开标时间及地点则需按相关规定发布更正公告。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评标工作人员应当提醒投标人可以检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人放弃视作对密封情况无异议,也可由采购人委托的公正机构检查并公证。

  开标唱标。为避免投标人与评审专家正面接触,评审专家不应参与开标大会,开标应在投标人的见证下当众拆封唱标,投标文件资料不能带离开标现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将不予承认,投标人若对唱标内容有异议则须现场提出,经招标采购单位、纪检监察、投标人确认后当众更正其唱标内容。唱标过程中应注意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里设置阴阳报价,供应商将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而选择对其有利的报价,如供应商在唱标信封里的开标一览表中有一个报价,并故意将折扣声明函放置在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当供应商发现其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不具备竞争力的时候,则提醒主持人还有折扣声明未有宣读;反之,则默不作声。

  报价金额不一致的处理办法。投标报价经常会出现大小写不一致、单价与总价不符、不同文字文本描述不一致、报价金额明显错误等情况,当报价同时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时候,将会面临优先排序的问题,此时应按修正的价格真实反映标的价格原则确定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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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6-11 20:35:54 |只看该作者
评标:修改已统计分数须慎重

  评审环境。为了保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审一般应在装有监控录像的室内环境进行,集中保管评委与评标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室内应设有具有录音功能的固定电话。

  参与评审人员。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允许对外泄漏,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应保密,因此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理应受到严格限制, 除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外,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人员一般不应参加评审活动,既避免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信息对外泄露, 也避免评审活动受到来自外界的干扰,以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性。这里所指的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一般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纪检监察公证等直接服务于评审的人员。

  专家回避。招标文件论证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本部门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均需回避,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专家也需回避,这种利害关系按常理推断可能会对评审造成不公正影响,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供应商单位任职的;2、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3、曾在供应商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开评标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确认评标专家的身份,向其解释需要回避的情形,并提醒专家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职责。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依据其专业知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评审专家依据事实对投标文件或投标人进行评价、比较与推荐,评审专家的意见可以是主观性的,但这种判断不能带有明显恶意或者鼓吹色彩,不能发表倾向性言论,不能用诱导性语言试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

  评审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是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评审依据是建立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真实可信(明显造假的情形除外)和招标文件约定条款不能对抗法定要求的基础之上的。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评标委员会不借助外部证据,只能依据投标文件作出判断,不能以推理或者其他投标文件信息作为评判依据。在实践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而评审专家知道投标人实际上是满足条件要求的,但评审专家最终只能依据其投标文件资料而不能依据推理进行判断。

  评审办法。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得擅自更改评标办法和标准,若发生不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开评标工作人员应及时提醒评审专家,若仍坚持己见,开评标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说明并将情况向监管部门反映,评标委员会可对描述不清、前后矛盾、明显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正,这种修正应保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但不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改变,不能因修正而导致评审结果的改变。若招标文件条款有失公平、公正或评审办法不清或前后矛盾,评标委员会采取不同的修正办法,将导致出现不同的评审结果,此时,项目不宜继续评审,应按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投标文件的解释或者澄清。在投标文件出现描述不清楚、前后不一致、明显错误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在集体讨论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投标人对问题作出解释、澄清或说明,但评标委员会须按统一的标准适用于所有投标人,且投标人解释、澄清或说明范围不能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不能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应以书面形式,由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若投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

  投标文件保管。在评审过程中,招标采购单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投标文件资料流失,避免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相关评审信息。另外,为避免投标文件被匿藏、销毁或变更、变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般不应带离评审现场,特殊情况需要带离现场的,须由纪检监察人员陪同直至最后返还评审现场。

  评审结果统计。在进入详细评审(技术、商务、价格评审)阶段,评委提交了打分表并宣布最终得分和排名之后,除非评委客观分值经确认出现错误,评委不能再更改打分表,若评委执意要更改的,评委应对更改原因作出书面说明,且须连同原评分表一并上交归档保存。

  开评标工作人员职责。第一,负责评标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维持评审现场的秩序和纪律;第三,组织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评审;第四,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评审程序;第五,协助评标委员会做好数据统计、资料整理及真实记录评审过程;第六,为评标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服务。

  在评审过程中,开评标工作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持与采购人、评审专家良好的沟通,既要尊重评审专家独立自主评审的权力,不干涉专家独立评审,做到不越位, 又要引导专家依法依规评审,坚持原则,做到不缺位。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6月第1184期4版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6/10
    原标题:把握细节 缔造政府采购开评标公平竞争环境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 ... ssion_1839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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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51:32 |只看该作者
对《把握细节 缔造政府采购开评标公平竞争环境》一文的思考

    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这篇文章,作者对开标评标的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那是有意义的,很好的工作。

    但是,文中提到的一些观点和做法,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比如,对开标的工作,文章说道:

   【开标唱标。为避免投标人与评审专家正面接触,评审专家不应参与开标大会,开标应在投标人的见证下当众拆封唱标,投标文件资料不能带离开标现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将不予承认,投标人若对唱标内容有异议则须现场提出,经招标采购单位、纪检监察、投标人确认后当众更正其唱标内容】

这里至少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评标专家究竟起到什么作用?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根据有关政令,评标委员会应该在开标前成立。

那么,评标专家可不可以旁听开标现场?文章所说,是一种观点;

但是,还有观点认为,评标专家旁听开标,也是一种以“第三者”身份的一个旁证,证明其开标工作是合法的,是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否则,评标专家的依据,只能是招标代理或者“招标市场”提供的资料——而这个资料是否正确无误,又由谁来保证呢?

本人以为,后面的看法不是没有道理的;在开标现场,不介绍具体的专家个人,即使某些投标人认识,也不可能有什么机会在现场,在众目睽睽之下与之“沟通”甚至“行贿”——这是一个常识。

至于个别情况,某个投标人事先与某个评标专家有“沟通”或者其他“猫腻”,那需要别的办法来应对。不能只有一种“守株待兔”的办法,应该有好猎手对付狡猾的狐狸的态度。

第二点,如何看待投标人的更正?

至于【投标人若对唱标内容有异议则须现场提出,经招标采购单位、纪检监察、投标人确认后当众更正其唱标内容】

投标人提出更正,是他的一种权利,也许可以说,是对“唱标员”工作的一个监督。这还需要批准吗?

关键的做法,是核实投标人的书面投标文件是如何写的,是否唱错,还是由于某些原因被遗漏了?

更正的结果,自然被招标人和各个投标人代表以及现场的监督人员旁证。

最后,一般的开标厂标记录,须经有关人员(唱标员,主持人,记录员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现场的监督人员,不应直接参与开标具体工作,不应该“越位”。

如果有什么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则应该如是唱标,记录,然后,交给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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