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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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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失败,可否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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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0:19:54 |只看该作者
A、关于政府采购”集采集构”:

各部门、各地区成立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简称“集采集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由“人民政府”实际在财政部门主导下成立的。后来,大力推行“采管分离”,即所谓的和主管的财政部门“脱钩”。

《政府采购法》指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性质;它和财政部的一些政令,对发展政府采购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完全解决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性质、作用、以及与采购人(招标人)的关系和它自身的运行经济机制等等问题。

我看过一些调查分析文章,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情况,如果按照隶属关系和财务状况来分的话,至少9种。一篇《统一设置集采机构 深化政采制度改革》的文章(2010年5月3日,政府采购信息报,作者: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沛)说到:

    【集采机构体制混乱 职能弱化

  《政府采购法》虽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作出了规定,而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却是五花八门。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到2008年底,除了大连、青岛、厦门、河南未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江西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于2008年底撤销以外,共有32个集中采购机构(其中江苏省两个),这些机构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能,但隶属关系却有9种模式。其中,由财政部门管理的6个,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10个,由政府直接管理的6个,由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两个,由机械设备成套局管理的两个,由商务厅管理的1个,由政府采购委员会管理的两个,由招标管理服务局管理的1个,由国资委管理的2个。还有的名义上归某一部门管理,实际上在另一部门的管辖之下。除隶属关系不一致外,采购中心的单位性质也各不相同,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还有企业性质的单位。机构的级别,有正厅级、副厅级和正处级三种模式。
  
有全额拨款的;有差额拨款的;有自收自支的。强调“收支两条线”。】(引文完)

在社会上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今天,政府采购集采机构面临着不少重大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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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0:23:01 |只看该作者
首先,是如何定位的问题。过去,集采机构多数是按照“事业单位”编制设立的,人员算事业编制,有的还仿照“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

2011年,有报道说,全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涉及到全国3000万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何去何从。据说,中央层次上的事业单位的初步设想已经出台,除了极少数的单位保留“事业单位”的说法以外,众多的单位,要改编成“企业”,包括象人民日报,电视台等,而大学和医院,早已经办公司做广告,参与市场经济了;如何改,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是一个待知的问题。集采机构的去向,目前提到的不多,但是,无疑,它的命运,不完全取决于财政部,而是要看人保部编制委的说法……首先,是如何定位的问题。过去,集采机构多数是按照“事业单位”编制设立的,人员算事业编制,有的还仿照“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

2011年,有报道说,全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涉及到全国3000万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何去何从。据说,中央层次上的事业单位的初步设想已经出台,除了极少数的单位保留“事业单位”的说法以外,众多的单位,要改编成“企业”,包括象人民日报,电视台等,而大学和医院,早已经办公司做广告,参与市场经济了;如何改,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是一个待知的问题。集采机构的去向,目前提到的不多,但是,无疑,它的命运,不完全取决于财政部,而是要看人保部编制委的说法……

    不久前,政府采购信息报发表了《集采回归行政 构建整体执行机构》(王军);《强化集采职能 制衡部门采购权》(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王沛)等文章,都提出了“集采机构履行的是政府的行政职能“的观点。后一篇文章说:

 《政府采购法》把政府设立的集采机构定位为非营利事业单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采机构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社会中介机构)统称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的模糊定位,淡化了集采机构的行政属性,因为集采机构实际履行的是政府行政职能。

而同时,有的地方的深化改革却是:集采机构职能市场化;进一步取消地方的集采机构……

我们应该如何看到这样的重大问题呢?

参考《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王巍的系列文章:《无制度基础 部门集采机构模式难统一》2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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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10:24:41 |只看该作者
其次,集采机构如何进行具体运作?

这个问题,也分成三个方面:

一是对外,如何对待“采购人”(招标人),是否收费,如何收费?我没有看到过高层次的有关文和规定;如果,集采机构的收费,也是仿照或者接近发改委系统的“法定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收费”的话,如何体现其公益性?如果,让集采机构约定:招标不成功,则用户需要交纳补偿费用,那么,是不是给人们印象,一切道理都是财政部门和集采机构的?

第二是集采机构乃至“监管机构”的人员和素质要求。目前,许多在政府采购领域工作的人士已经不断的呼吁,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但是,具体的议论,往往局限于如何如何要求社会中介性质的“招标公司”,对于财政部门自身,以及集采机构的人员,思考和议论的还不多。有的集采机构的人士,积极参加人保部和发改委组织的“招标师考试”并取得合格,但是,那还是个人行为,不被广泛的认可;

以上,还只是说到具体工作人员;对于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领导来说,可能更加令人困惑:不仅仅人员的数量,而且质量素质,都令人担忧。

我看过多年前的调研文章,美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比较好,是与其有3万名经过考核的“采购官员”有很大的关系。其中不少采购官员,是从民间招聘录用的。

我们的现状呢,我们到底有多少政府官员参与管理或者监督政府采购呢?

我知道,目前,财政部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还是“政府采购处”;发改委,还是“法规司”和“固定资产投资司”以及“招标处”;……

我们能够从民间的人士中,选择录用“公务员”来监管政府采购吗?不是年轻得逞大学生,不是35岁以下?恐怕很难。……

第三,是收费办法和对个人的激励措施。

如果,某集采机构为了促进和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把完成招标的金额或者服务费收入的指标和个人的表彰以及其他经济奖励“挂钩”,那么,是促进其“社会公益性”,还是促进计较个人得失?是促进服务质量,社会效益,还是促进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不管怎么说,在目前没有制定完美的办法之前,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千万注意:不要以项目金额大小和收费的多少,来衡量事情的重要性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意义的大小。

由于实践中的政府采购,多数还是以设备类别和服务列别的采购与招标为主的,项目的金额不是上亿的那种大项目;也许,上百万的项目,所做的工作,不一定比大项目少。而一旦出问题,比如人们盛传的“天价采购”——只是几千元的iphone;比如“天价按摩椅”,只是几万,等等,即使“天价围墙”,也不过几十万元的资金……;可是,他们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对政府采购事业的破坏是巨大的,人们需要多大的努力,才能解决这些想象背后的原因,才能让真正的阳光普照大地啊 !

我记得,最早组建的天津招标公司的领导,都是从当时天津经委的各处抽调的;所以,他们既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改革突破,也不会只看重招标公司小集体的利益,看的要远一些,还会考虑地方和国家利益,处理好各个政府部门以及重点企业的关系。

这一点,也请目前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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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1:40:19 |只看该作者
不是正文,参考文章:

    湖南常德:代理服务费政府“买单”

   2010-01-18  政府采购信息网  

  跳出常规思路做监管
  
  “以前,代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难免导致采购人、中介机构、供应商进行暗箱操作,形成价格‘联盟’进行串标。从今年开始,我们改变了管理思路,将这种由中标供应商支付中介代理费的方式改为由政府统一支付代理费用,切断三方的利益联系。”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谈及《通知》的出台,常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德采购办”)主任袁志如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代理费用政府“买单”,只是常德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种方式,据袁志介绍,2009年,常德在规范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充实评审专家库、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等多方面都作了很多努力,有效地推动了常德市政府采购改革的进程。
  
  统一支付代理服务费
  
  据袁志介绍,常德市没有设立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为做好集中采购工作,常德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从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11家中介机构中选定了5家信誉好、操作规范、业务能力强的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原本规定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这样的付款方式,容易造成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互相串通,比如代理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代理费,必然主动找采购人‘跑项目’,就容易在操作中迎合采购人,让采购人心仪的供应商中标。为此我们出台了《通知》。”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今年开始,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集中采购活动时,除报名费外不得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改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由固定费用、专家评审费、其他费用组成。并对货物类项目、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的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和专家评审费的支付标准进行了明确。
  
  袁志表示,通过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免去了采购人“跑项目”可能导致的利益勾结,另一方面也使代理机构把精力用在规范操作上,从而不断提高整体代理水平,“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费用明细申报表》,经我们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每季度核拨一次。”
  
  两重考核规范代理行为
  
  袁志介绍说,由于参加政府采购代理的代理机构比较多,为促进各代理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常德市采取了多种方式来规范对代理机构的管理。
  
  首先,在对代理机构的选用上,常德实行公开招标,每两年招标一次,在11家代理机构中选取5家最好的参加集中采购代理。另外,为了防止各代理机构“跑关系”、“拉项目”,在具体项目的代理方面,实行了抽取制,在每一次采购业务实施前,由采购人通过电脑随机抽取一家作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堵塞了中介机构与采购人串通作弊的漏洞。”袁志表示。
  
  另外,常德还加大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力度,出台了《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将考核分为业务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业务考核即每个项目结束后,都要由参与具体政府采购业务的主要人员对代理该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常德采购办进行记录,并在每季度初对上季度所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进行加权汇总并通报。年度考核则是由常德采购办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分为基础工作考核、汇总业务考核,两者加权汇总即为该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得分。
  
  袁志介绍说,两种考核都实行百分制,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要进行暂停代理资格等处罚,“2009年9月,我们就首次对一家操作违规的代理机构作出了扣除年度考核分10分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作者:杨大威 通讯员 陈志)

    保存时间:2011/7/11
    原标题:资讯中心 湖南常德:代理服务费政府“买单”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43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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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1:42:43 |只看该作者
参考文章(上述文章是一年多以前的,最近怎样?最新的消息是:

常德: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财政支付

2011年7月07日 10:46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杜子越   

2010年,常德市建立了招标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财政支付制度。也就是说,经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后,代理费用由常德市财政局支付。这样一来,就减少了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经济往来,压缩了项目委托的寻租空间。

据了解,以前常德市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一直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由中标供应商按中标金额依比例支付,超标准收费的行为时有发生。另外,代理费用从表面上看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但常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羊毛出自羊身上,中标供应商肯定会把相关服务费用转移到采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最终由财政买单。

为彻底规范收费行为,有效降低投标成本,从2010年开始,常德市财政局改变原有的由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和支付专家评审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模式,两费均由财政按标准、按季支付。2010年,常德市财政局支付两费130多万元,减少中标供应商直接投标成本300多万元,相当于降低了采购均价1个百分点,并且从根本上杜绝了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

保存时间:2011/7/11
原标题:常德: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财政支付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 ... 07/news_186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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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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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1 21:55:36 |只看该作者
“首先,在对代理机构的选用上,常德实行公开招标,每两年招标一次,在11家代理机构中选取5家最好的参加集中采购代理。”
是否有指定代理嫌疑。
“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填报《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费用明细申报表》,经我们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局每季度核拨一次。” I0AJY )R
是否有违谁委托谁付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的原则。
不可否认,代理在招标过程中处于弱势,就像以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关系,但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简单的方式,代理市场发展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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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7#
发表于 2011-7-27 10:26:45 |只看该作者
可以进行第二次招标啊,一次招标失败很正常。不是不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费用,只是人家怎么给你?还是要搞好关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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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28#
发表于 2012-1-13 15:04:0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不应该收取。招标失败意味着代理机构没有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再说为了长远利益不要为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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