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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抛出政府采购立法“新文章”[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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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7:31: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法或将增加对非GPA成员方采购的限制性措施
  日前,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就欧盟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新政策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有关建议将在今年下半年的立法过程中被整理、吸纳。有专家表示,欧盟就政府采购问题订立新法的可能性很大,新法或将增加对非《政府采购协议》(GPA)成员方采购的限制性措施,中国、印度等非GPA成员方因此将遭到欧盟政府采购市场的排斥。
  据相关报道,去年11月,欧盟曾出台名为《贸易、增长和世界事务》的贸易政策蓝图。此次拟将推出的政府采购新政策被视为落实这一贸易政策蓝图的具体行动,其主要目标是确保欧盟与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对等开放,增强欧盟与第三国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谈判的筹码,帮助欧洲企业扩大海外市场。此次征求意见采取调查问卷的方式,到8月2日截止,欧盟委员会将邀请所有厉害关系方,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商业团体、智库以及个人等对新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已经公布的调查问卷,欧盟在第三国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市场新政策的议题上面临着3种政策选择:第一是维持原状;第二是进一步运用软法,包括提供相关说明性文件以及增加目前已有法规的实施操作建议,同时更为积极地运用WTO/FTA争端解决机制;第三是选择订新立法,对欧盟政府采购市场进行规范。
  调查问卷针对中国这样未加入GPA的国家进入欧盟政府采购市场,提出两种立法设想,一是全面关闭欧盟政府采购市场。欧盟的采购主体,必须有特别原因才能采购第三国的产品。二是欧盟采购主体向欧盟委员会申报,欧委会将评估和审查获得合同的第三国对欧市场开放情况,有权提出限制性立法建议,例如关闭某些特定的市场、限制某一合同或免除国民待遇等。此外,新立法可能会在采购主体和欧盟委员会之间进行权力的分配和平衡,即采购主体自主决定卖方,但需报批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会评估欧盟企业在第三国的市场准入状况,但无权否决采购主体的决定。同时,欧盟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对某些国家关闭欧盟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分析认为,这两种立法设想无论采取哪种,都将对中国等国家的对欧贸易和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这一针对非GPA成员方的限制性措施,实际上是在向非GPA成员方施加压力。(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赵辉)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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