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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招标采购方式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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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5:1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采购活动讲究规范性和时效性,熟悉和不熟悉招投标工作的人们大抵都知道“二十天”这一招标方式的最低时限要求,现行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发布、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定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质疑投诉等招投标过程的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时间问题常令招投标当事人及管理部门倍感纠结和困扰,如何既严格地执行政策规定,坚持规范操作,又能解决招标采购单位的实际困难和工作需要,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招标采购行业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看法。
  一、“着急”已成为相当一部分招标采购单位的共性特点
  几乎每一个前来办理招投标业务的招标采购单位,往往第一句话就说“时间很紧”,接着就是“能不能不招标、议标”、“招标时间能不能缩短”等等。总的来看,有的招标项目确实是时间在即、刻不容缓或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包括:水利、绿化等季节性要求很强的项目、应对排涝抗旱抢险等突发性事件的项目、重大项目建设的配套工程、总量大但单体散而小的项目、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而急需的项目等;还有的是因前期准备不足而人为耽误了大量时间,甚至还有招标人有“小范围竞争和内定的想法”而不愿招标。
  二、坚持“三个不拘泥”急招标主体之所急应成为处理急办项目的主要原则
  对于确属需急办的招标采购项目和符合采用非招标等特殊方式实施的项目,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坚持“三个不拘泥”灵活运用招标采购方式,既坚持法律法规不动摇,又科学利用招投标的各项政策规定,较好地解决了招投标活动中“需要与可能”的问题,在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人性化服务的过程中实现管理目标。
  一是不拘泥于招标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仅有招标和直接发包两类方式,而政府采购的方式相对比较丰富,既有招标方式,也有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可供选择。实际工作中,对一些急、特、散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项目涉及装饰设计、监理服务、土方工程、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等。对于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如符合法定情形,也应大胆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
  二是招标方式不拘泥于二十天。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工程项目特别是党委政府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的项目,应坚持有条件地缩短“等标期”,前提是保证招标文件发售和修正、投标人制标有充分的响应时间,且征得全体购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意。近来,笔者所在地区对十多个重点工程采用缩短“等标期”的做法,尽可能节省招标时间,无任何不良反应。
  三是有效合格投标不拘泥于三家。工作中还常出现投标人响应数量或有效投标不足法定要求的现象,废标后重新招标周期较长,可在排除招标文件有不合理条件和内容的情况下,采用两家竞价或一家谈判的方式实施,同样可以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如:某工程招标项目,经评审只有两家合格投标,常规做法应重新招标,后经研究《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家投标报价存在竞争性,最终在两家之间进行竞价定标。再如:某接变电工程项目,首次招标仅有一个投标人报名(招标文件无不合理内容),招标采购单位接受该户投标但不开标密封进保险柜,二次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七天)后仍然只有该户响应,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与该投标人在其首次投标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单一来源谈判采购,既节约了支出,又节省了时间。
  三、把握尺度、讲求和谐、公开运作是我县处理急办项目的基本做法
  (一)慎重缩短招标方式中的“等标期”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缩短“等标期”应符合相应的条件,不能成为工作惯例。对一些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实施且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的重要项目、重点工程可尝试采用,同时要避免引发争议、投诉等矛盾。
  (二)科学运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1、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上要加强控制,做到善用而不滥用,以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既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而不拘泥于条条框框,也要充分尊重法律的原则规定,对特、急的招标项目,作为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了解实情,准确把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仅凭招标采购单位的片面口头诉求,而应对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防止招标采购单位恶意规避招标的行为。
  2、在具体操作上要加强引导、力求规范、从严监管,推行“模拟招标”式运作,确保招标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最大限度节约资金。首先,要超前谋划,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对当年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招标采购计划要做到胸中有数,通盘考虑,要将时间要求紧、技术复杂的项目排出来,及早和招标采购单位对接,周密地做好招标前各项准备工作,避免仓促上阵,做到忙而不乱,能公开招标的尽量公开招标,能合并招标的尽量合并。其次,对非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可统一参照招标方式运作,包括:信息发布、文件制作出售、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各个环节和流程的工作,重点是做到信息公开,非招标项目的信息同样在各类国家指定媒体和地方辅助媒体上发布,让尽可能多的投标人参与到非招标采购项目中来,关键是实行专家评审,对非招标项目,同样应依法组建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由专业的评审专家评定最终的成交结果,从而遏制非招标项目中的“小范围竞争”和“内定中标人”的不良现象。(作者:张栋天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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