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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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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中标通知书最迟应该什么时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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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17:51:1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很多规定总是让人觉得莫名其妙!

  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应同时发出,这个规定照理应该没错的。

  但从其相关规定来看,这个所谓的“中标结果公告”,就其性质而言,实质上不是一份“中标结果公告”,而是一份“预成交公示”,是为了让人家提质疑、投诉用的,其最终成交结果是可以改变的。
  既然是这样,那么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由于“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旦经过质疑以后中标结果被推翻,还能称得上“有法律效力”吗?更何况,如果中标人为善意方,由于评审错误等原因中标结果被推翻,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已经开始履约或者正为履约作出了实际行动,并由此产生一些相应费用,这不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纠结吗?


  个人建议今后在修法时,应当把“中标结果公告”改为“中标结果公示(或预成交公示)”,同时规定:“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当事人及与利害关系人(现行规定中,只规定采购供应商能提质疑,这也是不合理的规定)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质疑或投诉(‘质疑’为‘投诉’前的必经程序,也是不合理的规定)。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招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最迟应该在评标结束后某某工作日内发出


  个人理解,如有不当,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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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10:35: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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