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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被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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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5:1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华社上海8月2日电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11月15日,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无证电焊工获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文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http://news.163.com/11/0803/11/7AHF77OB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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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7:40:44 |只看该作者
注意并思考这一点:

无证电焊工获缓刑

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  

证明了网友说的:不能把责任都推给“无证的”“临时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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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9:27:13 |只看该作者
上海开审静安大火涉案官员 工程抢进度埋隐患
2011-07-20 15:27 财经网 我说两句(加入讨论)

7月18日起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陆续开庭,开庭时间将长达一周,既有庭审信息显示,相关被告越权强上项目,为抢进度埋下隐患酿成大火,并在招标、分包、转包中寻租

【《财经》记者 凌馨】事发八个多月后,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从2011年7月18日开始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陆续开庭,开庭时间将长达一周。

首先站上被告席的包括四名涉嫌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的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静安建交委)工作人员,分别是静安建交委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和综合管理科科员张权。此外,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冯伟同时受审。高伟忠则成为因火灾而受审的最高级别官员。

据上海官方认定,2010年上海“11•15”大火共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经济损失1.58亿元。其中涉案人数高达26名,罪名包括滥用职权、行贿、受贿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7月20日起,“11•15”大火系列案被告,包括来自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下称佳艺公司)的黄佩信、马义镑、沈大同、陶忱,原任职于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下称静安建总)的董放、瞿幼棣、周峥、范伟民、曹磊,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张永新、卫平儒共计11人将出席受审,涉嫌罪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而倍受关注的农民工吴国略等人,则将在7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审。吴国略的代理律师斯伟江表示已获口头通知,此前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席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都不会出庭。同时,由于现场保温材料“全没了”,也不会对失火大楼使用的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鉴定。

越权强上项目

在7月18日的庭审中,高伟忠等人称,由于起火的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南侧105地块,预定要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会对教师公寓采光等产生一定影响,引起住户不满。由于静安区委、区政府要求在2012年前在全市率先完成保障房建设目标,105地块须在2010年内动工。
在与教师公寓住户多次座谈之后,高伟忠决定将该小区原本的综合整治计划,变为价值3000万元的节能改造计划。改造项目包括外立面整治、喷涂保温层、换装外墙门窗、重新装修底楼大厅等,用以缓和教师公寓住户与105地块建设的矛盾。因此在2010年6月1日,静安建交委例行的主任办公会议前,高伟忠与姚亚明私下通气后,由姚在会上提出此事。

静安区2010年的15万平方米节能改造计划,共涉及17个小区,总造价约9000万元,其时已经满额,并没有包括教师公寓。若要调整计划,按照规定,须再次申报,经静安区发改委、科委、财政局先后批准,公开招标后由财政局拨付科创专项资金进行建设。

为解决资金问题,高伟忠提出,可以用上年、当年的静安建交委结余资金先行解决一部分,同时安排项目建设横跨2010年、2011年两年,以便在2011年将此项目列入计划申请款项。他在法庭上说,对于自己的提议,当时班子成员都没有明确反对,便由其越权决定实施该项目。同时项目还计划在上海世博会举办的后期动工,以配合105地块的建设进度需要。

然而直至庭审时,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也未能列入静安区节能改造计划,也没有申请立项,更未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同时无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但高伟忠在法庭上辩称,在多次向静安区委、区政府汇报105地块保障房建设情况时,曾提到为推动工作进程,打算对教师公寓实施节能改造,没有领导表示反对。在2010年6月1日后静安建交委向上提交的报告内亦有提及,时任分管副区长徐孙庆(现已撤职)批示“原则同意建交委意见”。

不过在公诉方出示的笔录中,徐孙庆称,他所批示的“原则同意”,是指同意对105地块建设的相关意见,不包括教师公寓节能改造。

为抢进度埋下隐患

在确定对教师公寓进行节能改造后,直接分管政府实事项目和安全监管的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提出,节能改造并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无须履行报建、报监手续,只须以旧改名义,在房管局备案。

姚亚明说,率先试点推行节能改造的静安区,以前都是这样操作,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多次考察、检查过程中,均未提出过异议。

但由于教师公寓节能改造未经立项,也难以走旧改流程向房管局备案。最终,该项目的建设,未向任何主管部门或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汇报,从而避开了安全监管。本应在施工和验收时全程进行的消防监管,因而缺位。

同时,蹊跷的是,尽管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监理,但并没有签署任何正式委托合同。

为了按高伟忠的指示,赶在世博会后期开工,在明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没有获得施工许可证,施工计划和脚手架施工计划均未完成,更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负责此事的周建民等人,还是和施工单位商定,在2010年9月25日开工。张权则主要代表静安建交委对工程进行监管。

工程建设期间,曾出现工人乱丢烟头、不文明施工等问题,亦为此后的事故埋下隐患。在一份监理通知单中监理人员明确写到:脚手架上明火施工时,底下没有接火盆,旁边也没有摆放灭火器,现场也没有专人看护。监理认为,这种情况应当进行整改。

即便如此,直接负责项目监管的周建民、张权二人,只是要求施工人员加强注意,既没有将此事向主管领导汇报,也没有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

失火过程细节

庭审过程中公诉方播放了一份长约10分钟的视频,模拟回顾了整个起火过程。

资料披露,起火大楼高83.55米,建筑面积18472平方米,与邻近大楼相距18.6米。起火前,大楼外墙保温工程和脚手架工程正违规进行交叉施工。其中,北侧脚手架已搭建至楼顶,外围包裹尼龙防护网,脚手架上铺着供人行走的竹笆,每隔六层则在靠近大楼处改铺木板。

至起火当天,部分楼层的外保温聚氨酯硬泡已喷涂完成,正在进行磨平作业,为刷涂防火砂浆作准备。不少聚氨酯碎屑透过竹笆缝隙掉落堆积在第9层的木板上,未能及时清理。

同时,由于脚手架未安装挑架,电焊工吴国略和辅助工人王永亮,在大楼11层北侧,进行电焊挑架施工。作业完成后,吴国略发现电焊产生的金属熔融物,从竹笆缝隙掉落至第9层的木板上,引燃聚氨酯碎屑。两人曾下楼试图使用手持泡沫灭火器灭火,失败后逃生。

由于起火点正处于大楼北侧的凹槽处,火起后形成“烟囱效应”,加上大楼外围包裹着尼龙网、竹笆、木板等易燃材料,伴随4至5级的东北风,大火在五分钟内迅速烧至顶楼,同时向下蔓延两层。

消防部门的调查报告称,119报警平台于2010年11月15日下午14:15:23接警;余姚路、胶州路口监控录像则记录,最晚于14时26分,消防车赶到现场,但此时火势已十分猛烈。大火在烧裂部分窗玻璃后侵入楼内,整栋大楼的过火面积高达12000平方米,楼道内烟气弥漫,逃生困难。

官方公布的最终数字称,火灾共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经济损失1.58亿元。

官员助力项目承揽

《财经》此前曾在报道中质疑,实际负责教师公寓节能改造施工的佳艺公司,仅有二级资质,只能承揽工程造价1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何能最终承建这一工程?庭审信息表明,这缘自佳艺公司法人代表黄佩信对高伟忠的请托。

据高伟忠所述,早在2010年6月1日决定对教师公寓项目进行改造前,曾为其同事的黄佩信就曾提及希望能够承揽该工程。黄佩信笔录显示,该消息从周建民处获得。周建民则称,在6月1日静安建交委主任办公会后当晚,黄佩信已经知道了会议内容。

虽然在内部商议时,高伟忠、姚亚明等人原本属意静安建交委辖下的另一国企——静安置业下属的静安装饰股份公司。但经黄佩信请托后,高伟忠便在与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等人进一步商议时提议,改由佳艺公司承揽该项目。

周建民、张权二人提出,佳艺公司只有二级资质,按规定不具备承建总造价3000万工程项目的资格。高伟忠便决定,改由佳艺公司的母公司静安建总出面承接该项目。张权等人认为,高伟忠此举即由静安建总出面承揽再转包给佳艺公司之意。高伟忠却辩称,直到“11•15”大火后,他才知道项目最终系由佳艺公司承建。

为了让静安建总承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的行为合规,高伟忠在会上提议,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一次招标。具体实施此事的张权,便与上海富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富达公司)签订合同,交由该公司负责。

富达公司一位负责人称,在招标前,张权决定,以“示范点招标”的名义,仅将常德路999弄一栋大楼拿出来进行招标,工程造价也由3000万元降到了1144万元。张权则辩称之所以知道“示范点招标”这种形式,正是来自富达公司相关人员的介绍,且这一方法在2008年时就曾使用过。

招标当天,张权致电周建民,称生病无法前往开标。而由于姚亚明需参加会议,周建民于是作为代表前往开标。周建民承认,在投标现场,见到了至少一名来自佳艺公司的员工。检方出示的其他笔录则证实,当天代表静安建总和另外两家公司的投标人,全部来自佳艺公司,此举实系“围标”。

就这样,代表佳艺公司出面承揽项目的静安建总获得最高分并中标。证据显示,2010年9月18日,静安建总与静安建交委签署价值3000万元的施工合同后,立即以“分包”名义,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佳艺公司,但合同约定的“分包价”仅为1200万元,静安建总并收取5%的管理费,代扣税金,另外收取安全保证金和技术质量保证金3%,用于资料收集。

此后,佳艺公司在9月22日,以500万元将脚手架部分的施工分包给了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项目全部转包给包工头沈建丰、支上邦两人。其中支上邦负责起火大楼的脚手架搭建。他在施工过程中,又将电焊部分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沈建新。

就这样,脚手架的电焊部分,在经历了四次转包、分包后,到了从业资格证已经过期的吴国略手中。

公诉方指控,正是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和张权四名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无证电焊工违规操作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了“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公诉方提出,滥用职权造成5人以上死亡、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上述四人显属此列,应据刑法399条第一款追究刑责。

寻租招标、分包

此外,在教师公寓改造过程中,张权被指涉嫌伙同冯伟,将门窗供应部分交由挂靠在上海中航铝门窗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公司)名下的杨为民负责。两人则先后共从杨为民处,获得72万余元的“业务费”。

冯伟系张权小学同学,一直希望通过张权承接建材业务。此后,由于静安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寻找门窗供应商,在冯伟的再三请托下,张权前往考察并告知冯伟,若要入选政府采购,须经过一次“五选二”的招标。后者经与杨为民商量,遂以“围标”形式,分别由杨代表中航公司,冯代表西安飞机工业装修工程股份公司(下称西飞公司)竞标。

事前,冯伟已与杨为民签定一份业务合同,约定在事成后,杨应支付总结算价的10%作为“业务费”支付给冯伟。在拿到首笔款项5万元后,冯伟便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一张银行卡,首期存入2.5万元,交给张权,称是分给张权和静安建交委其他相关人员的费用。之后冯伟陆续共存入29万元,作为“平分”给张权的业务费。每次存款后冯伟都会以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张权。

张权在拿到卡后,对密码进行了修改,并从中取出共计3.7万元钱款。他在法庭上称,其中3.5万元交给了周建民,但周只承认收到过3万元。张权还称,在杨为民承接铝门窗供应业务前,周建民曾提及,要向相关单位收取一些“管理费”。而周建民也正是经由张权的推荐,同意由“张权的朋友”杨为民承接门窗业务。

由于冯伟的牵线搭桥,连二级资质都没有的杨为民,进入了静安区政府指定采购名单。周建民等人也曾多次要求施工单位,从政府指定的供应商,也就是挂靠在中航公司、西飞公司的杨为民处,购买门窗建材。由此,杨为民共在静安区承揽了总价700多万元的政府工程。其中仅教师公寓节能改造一项,就涉及金额232万余元。

此外,周建民还从教师公寓保温材料供应商张利处,分两次收取了3万元。张利是通过周建民,以挂靠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方式,成为了静安区节能保温改造工程的供应商。

周建民的另一笔受贿款,来自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东,包括3.5万元现金和3万元联华购物卡,其中1.5万元现金以“打牌费”为名支付。同样,姜建东在周建民帮助下承接到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佳艺公司分包的部分工程。

高伟忠亦被指控涉嫌受贿12万余元。分别是来自上海一雄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一雄公司)法人陈建雄价值6万余元的宝格丽镶嵌宝石戒指一枚,以及来自闸北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闸北城建)副总经理赵伟明的现金6万元。

尽管高伟忠收受的两笔贿款,与教师公寓改造项目并无直接相关,但“11•15”大火的主要事故责任人黄佩信,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高对两名行贿人的帮助,都是通过黄佩信的佳艺公司完成。其中,一雄公司在佳艺的代管理工程总金额达到1836万元,而闸北城建也曾从佳艺公司处,获得延安中路绿地、市西中学等到不少工程的桩基部分。高还曾利用兼职静安区重大工程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将赵伟明妻子刘某调至办公室任出纳。

在庭审中,冯伟则坚称自己未犯共同受贿罪,而是向张权行贿。相关被告均提出希望获得宽大处理。

公诉方认为,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四名涉嫌滥用职权者皆有自首情节,高伟忠的受贿行为也属主动交代。

7月19日,在两天的庭审接近结束时,上述四人都对“11•15”大火的伤者、遇难者和受灾家庭表示忏悔,姚亚明、周建民两人还当庭落泪。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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