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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困惑 3 是要“评标专家”还是要“评审专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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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11:4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是要“评标专家”还是要“评审专家”?

原文发表在筑龙网招投标论坛上 思考与困惑 百姓话语谈招标 3  

(原名) 专家是“参谋”还是“参谋长”?

【gzztitc 注 :本文于2005年11月28日发表在筑龙网招投标论坛上。由于比喻不很准确,网友有评论和建议。/接受网友的批评建议,本文标题改过。文章后附有关于“三方论证”招标文件的参考文章。】


俗话说:“参谋不带长,放屁也不响”。话虽然粗鲁了些,但是确实说明了在军事系统中,参谋和参谋长地位的差异以及说话的作用区别。

在政府采购和强制性招标工作中,需要请的专家,相当于什么?转换一下说法,究竟是要“评标专家”还是“评审专家”?

    目前,建设工程以及设备国内、国际招标等项工作,聘请的多是评标专家。

而财政部正在向社会征集专家。从财政部原发文件看,向社会征寻的是“评审专家”,不知怎地,看了各地的细则,就好像只说的是“评标专家”该如何如何了。

笔者以为,“评标”和“评审”,虽然只差一字,但在政府采购和招标问题上,内涵就可能差多了:

    1)“评标”,有评价、评估、评论等含义,主要说得是对“标”进行技术、经济、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多起参考作用;不等同于明确的结论(“定标”)。专家的作用相当于参谋,即给业主的法定代表人(相当于作战总指挥-司令员)出主意、分析利弊;

    而“评审”,除了评价、评估、评论以外,还有“审查”或“审批”等含义,评审的结果,必然导致审批或者不批,即“定标”或者“废标”。专家的作用,相当于参谋长,不仅仅出主意,还可以作出一些决定,还可以代表业主(相当于司令员)下达命令。

    2)“评标”讲的只是开标后评标到定标前这一环节的工作,是“铁路警察只管一段”;

    “评审”却可以包括发标前,对采购内容的合理性以及对标书或标书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的审查(一般重点审查有无歧视性条款)。

    3)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作用有两种:

    一种是,经过评标,评出最佳中标人建议,或者有排序的2-3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由招标人决定最后的中标人。这是目前多数通常招标的做法。

相对应的,这里需要的自然是评标专家。何况,目前大多数的评委的咨询费,是由业主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付出的。俗话说:“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很难想象,招标代理聘请的评委,不替招标机构和业主说话的。

    一种是,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通过评标直接确定中标人。“评审”可能含有此种含义。

    在政府采购中,谁是“采购人”或说“招标人”?如果看法律法规,似乎提出采购要求的最终使用单位是招标人;但有领导讲话说,采购单位无权决定最后评标结果。

    有些地方,政府采购聘请的评审专家,不仅仅从政府的专家库里抽取,而且,聘书由政府部门发,专家的咨询费由政府部门财政支出。那样,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有了根本上的保证。筑龙网版主sjh7010主张设立专门的基金,也是为了政府部门出钱,避免业主或者招标代理聘请专家而带来的偏向性。

    招标常常看似简单,可是要真正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公正地招标评标,还要达到效益与节约,实际是很难的事情。有时,少一步程序,或者破坏一道程序,就可能得另一个结局。

    招标文件相当于要约邀请,其作用十分重要,它还是评标的依据。据说,对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而言,只有特殊情况,应采购人要求,可以就招标文件请专家咨询。这不是必要条件。大量实例告诉我们,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不清楚,评标是在在此不合理不清楚的基础上,能评出什么结果?对此,再好的专家也无能为力。

    最近看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也刊登了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必要性的文章。

所以,大家都说“评委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本人不敢轻易苟同。关键是把评委放在什么地位上。

我的意见对耶,错耶?

请大家评判。
  
网友评论:(摘录)         
aleelang 2005-11-29 发言说 :
【个人看法:不需要带“长”
理由之一,“专家”是“外人”,不是“自己人”,而且和回避政策相关
理由之二,“专家”一般说了不算,如文章介绍

想起另外一个话题,就是高考的时候,去参加命题、出题的老师很少,参加阅卷的老师各地都有,而且数量很多;对于选择不同工作性质的专家来说,标准相应的要求也应该是有区别的。】

gzztitc 说道:

【谢谢评论!
但是,请大家注意到:专家究竟应该起什么作用? “长”,只是个比喻。

附上一篇政府采购网上,关于加强招标文件论证的文章,供参考。

“三方论证” 招标文件益处多(上)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05-11-24 任伟  栋天

拿到招标文件,有的供应商信心十足,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有的供应商却神情黯然,脸上写满狐疑与无奈。的确,一份格式规范且内容合理的招标文件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采购秩序,有利于采购目标的实现,是大多数供应商热切期盼的;而一份内容含混格式杂乱的招标文件极可能“藏污纳垢”,招标采购单位故意“设局”,暗助“意中人”,此类招标文件迎合了特定供应商的“胃口”,却让大多数供应商“反胃”。可见,招标文件是否公允直接影响投标供应商的数量、实质响应的可能性和最终采购结果,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

一、 招标文件“原封不动”并不等于程序规范(案例分析)

某地服务类定点招标项目,共有ABCD四家公司参与角逐,其中A公司在当地的实力最为雄厚、营销体系最为完善。开标前期,除A公司外其它三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提出疑义,认为评标标准有偏向A的倾向,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损其它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要求作出合理修改。招标机构在接到供应商关于评标标准的书面质疑后,项目负责人坚持认为招标文件出售时间已经结束且以前年度的评标标准一直就是这样,如果更改则不符合规范操作的要求,因此仍维持招标文件不动。经过评标委员会紧张的工作,结果很快出来,第一意向中标人为意料之中的A公司,紧跟其后的第二意向中标人为C公司,但第一意向中标人的报价却“遥遥领先”。事后,招标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认为“第一较第二的报价是贵了,但我们的操作程序是规范的”;而众多采购人就不愿意了,“凭什么让我们多花钱,这难道就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益处”?

上述案例可以引发很多思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规范操作与采购效果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固有的,而是由于实际操作者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政策法规把握不准、工作方法过于保守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要规范操作没错,但是规范操作并不是教条地固守“范本”、“先例”,包括评标方法及标准在内的招标文件的内容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修改,面对供应商的质疑,应认真思考,反复求证,万万不能认为招标文件“原封不动”就等于程序规范、就能保证程序规范,上例中带有倾向性的评标标准非但不能保证规范,反而破坏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难以让“落标者”信服,采购结果难以让采购人接受。采购人要省钱也没错,采购人的心情理应得到理解和尊重,但低价位并不能全面反映采购效果,追求采购效果的同时还应在规范的操作程序下进行。如果对评标标准中不恰当的部分进行修改,全部四家投标人应无任何异义,意向中标供应商的位次就可能改写,但并不意味着低报价的投标人能成为最后的“赢家”。(待续)

“三方论证” 招标文件益处多(下)

二、 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的必要性
招标文件“原封不动”虽不可取,但在实际工作中很有“市场”,一些招标机构的人员还挺“坚持”,缺乏论证的招标文件其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无疑会大打“折扣”,有的带有“先天缺陷”,有的在发售后不断地调整修改,有的甚至导致废标,总之麻烦多多,后患无穷。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个人偏好”,遏制“违规暗流”,规避“模糊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将任何可能造成不公正、不公平的内容在招标前期解决。

其一,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防止“个人偏好”。对于一个机构或某一人编写的招标文件,即使再完善,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漏之处,究其缘故,往往是“只缘身在此山中,不识庐山真面目”,而建立完善的论证制度能够发现并纠正哪怕是细微的差错,一些带有个人偏好的观点将在论证中得到“消化”,从而避免事后再作不断的澄清和变更。

其二,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遏制“违规暗流”。招标文件单纯由招标采购单位“全权操办”,将使心术不正,图谋不轨的人违规操作有了方便之门,对一些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想投标的供应商也只能“无条件接受”,否则将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似乎成了违规操作的“保护伞”和“合法外衣”,但是一旦建立了论证制度,即便不能彻底堵死,相信欲行不轨的人也不敢明目张胆。

其三,建立招标文件论证制度能够规避“模糊操作”。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将使政府采购的操作过程更趋公开化和透明化,参与的部门和人员多了,招标采购单位定会压力倍增,一丝不苟,加强内控,苦练“内功”,违规操作和集中腐败的危险系数大为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工作推进势必得到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三、 论证什么?又该如何论证?

(一)三性论证

一是合法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是否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上是否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对不同供应商是否实行差别待遇,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采购问题,投标、开标、评标的程序是否明确,中标供应商确定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合规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招标文件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用词是否准确到位。

三是合理性论证。主要论证招标文件的具体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投标保证金及评标标准是否与采购项目的概算相匹配,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称,招标文件售价是否合理,有无营利倾向。

(二)三方论证

一是“我方论证”。即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招标采购单位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自我检查,为保证招标文件编写质量,招标文件的编写、审核、校对等诸环节工作应相互分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二是“他方论证”。即由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挑毛病”,一方面要在出售前论证,在招标文件正式出售前应广泛征求不确定供应商的意见,招标文件的初稿可发布在媒体上;另一方面要在出售过程中修正,在招标文件出售过程中应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及时作出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是“第三方论证”。即由技术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性论证”,技术专家应处于超然独立的地位,与招标采购单位和潜在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论证的重点是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是否与标的规模匹配,采购项目清单是否存在指定品牌问题,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制造商控货问题,售后服务、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理,评标方法是否恰当,评标要素及标准是否合理。(完)  任伟  栋天

文章说得是政府采购。但是,因为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的招标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所以,动向应该是值得共同注意的。】

汉瓦  第6楼 2005-12-20 发言说:

【好象有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的制度了,估计最终避免不了走向成为一种流于形式的程序。

只是这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措施,从根本上无法解决目前在招标采购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象煤矿安全问题一样,靠关停措施和文件警告解决不了一样,这几年招标监督的主管部门在“招标形势一片大好,节约奖金多少”的盲目乐观迷雾中,对一些积疾顽症的解决已经欠帐太多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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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6-23 11:43:56 |只看该作者
而这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论述“三方论证”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文章。转载在此:

提示:招标过程中谨防专家论证入误区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6.06.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王丽英
  
相信大家对“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并不陌生。如今,全国各地政府采购部门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成文不成文地在实行着这一制度,即招标文件发售前,组织政府采购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避免因招标文件不规范造成不公平竞争。然而,专家之言未必就完全正确,不可偏信,而且专家论证也不应该成为在招标文件出错时相关部门推卸责任的借口。

  如今,不管是省级还是地市级,在招标文件发售前,似乎对组织专家来论证招标文件很“上瘾”,一些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甚至发文对“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进行硬性规定:比如5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或者是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或者是省级采购单位的招标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文件论证制度。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不少地方的代理机构也会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把关,似乎惟有专家来了之后,招标文件才“万事大吉”。

  那么,专家论证究竟有几分好处?是否经过专家论证后的招标文件都完美无缺了?

  论证减少“画圈”

  一份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招标文件,是对政府采购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精神的最好注释。因为招标文件在采购活动中有着“纲领性”作用,必须尽可能地把招标文件编得更好,问题就在于怎样才能做到“更好”?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解释说:“因为操作机构人员知识构成等方面的原因,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参数不是很了解,所以要请专家把关,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招标文件有歧视性、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多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认为,对技术性强、金额大,可行性把握不准的项目,请相关专家论证非常有必要,可以减少采购人“画圈定品牌”现象。

  不可迷信专家

  不可否认,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前论证,有助于减少招标文件的不规范,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能“减少”未必能“避免”。

某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感言:“采购文件中有太多采购人的意志,即便专家来论证,如果论证过程不严格,也难免会受采购人的影响,更改不了里面的倾向性内容,可以说,很多时候采购人的主观意志依然渗透在了招标文件中。”如果事实果真如此,专家论证也未必绝对有效,但为何各地对此“青睐有加”呢?各地热衷“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是否还有其他目的?

  当操作部门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是否正确或者是否有倾向性拿不准时,可以向专家咨询,请专家论证,不过,对专家的建议也不能偏听偏信,诚如某招标公司负责人所言:“请专家可以,但不能迷信专家,谁也不能保证专家任何时候的建议都正确,操作部门也要有自己的判断。”

  责任不可推卸

  “请专家论证是好事,如果因为招标文件出错,最后出了问题,责任就不完全在我们一个部门,因为事前我们请了专家把关,如果专家都没什么意见,出了问题,能怪我们吗?”某地政府采购中心人员言谈之中拿专家论证做“挡箭牌”,这似乎可以“点”出这一操作隐含的原因。

  我们知道,即便招标文件发售之前有专家论证,因为采购人的意志或者专家自身素质等原因,的确不能保证每个招标文件都绝对科学合理。况且招标文件能否做到“相对”合理,也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而不是仅仅专家的责任,更何况这个责任也是不能推给专家的。

  “无论如何,如果招标文件出了问题,专家的论证丝毫不能使操作部门免于‘责任’。”有人在是否请专家论证的问题上,态度很明确:需要时就咨询,但是绝对不能把脱离责任的“希望”压在“专家论证”上。贵州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羽振则强调,依法办事是不变的准则,是谁的责任就谁承担,责任是无法推卸的。

  请专家论证招标文件的做法本身无可非议,但是如果要想能真正起到“论证”的作用,各方还需要担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惟有如此,才不失其论证的意义。

  编后:采购呼唤责任感

  努力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得更好,不是意味着千方百计要从责任中逃脱,而是要直面采购中的问题,尽力把失误或者错误降到最低,这应该是有责任感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心中恪守的工作原则。

  专家论证制度在全国各地呈现遍地开花的趋势,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工作态度比较严谨的表现,但是如果专家在论证过程中不能或者根本就不想坚持自己的原则,或是对其中的技术标自己都分辨不出来是否有排他性,我们也不排除这是找所谓的专家来“走秀”,给外人造成一种操作非常规范的错觉,而一旦出现问题后,“专家”的“意见”也就成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寻找到的一个“振振有词”的借口,那就不违《政府采购法》的精神了。

  不可否认,在政府采购事业轰轰烈烈的进行当中,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着不同的“新”方法,试图使当地的政府采购工作能够出“彩”,实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也是尝试之一。但是,新的尝试要成为助推工作的动力,而不是寻求逃避。其实,我们对该制度本身并无微辞,只是希望制度不要成为从业人员在政府采购中得到历练、逐渐成熟的羁绊,不要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试想,如果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都在思考如何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更为明媚的“春天”也就会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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