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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合格数量不足3个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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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3:19: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规46页:最后三行“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请问:不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那资格预审的目的没有达到,没有资格预审合格的能参加投标吗?显然是不行的,其实投标人也不足三家,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招标失败(机电国际招标和利用外资的除外)。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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