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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参:海口“联合投标体”说难掩潜规则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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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5:5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傅勇涛)
  海口市一家“五无”公司以590万元的高价中标海口市人民医院一项目经记者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但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中标企业为“联合体中标”,招投标过程合乎采购程序和法律规定。
  一家无软件企业资质证书、中标前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借壳“联合体”赢得政府采购大单是否合法?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横空出世”的“联合投标体”
  今年4月28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海口市人民医院委托,对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此次招标的投标资质为何从起初“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变为“接受联合体投标”呢?
  4月28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海口市人民医院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公告》,明确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3项内容:一是要求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二是采购单位的特定资格条件,应符合包括注册资金400万元及以上;具有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等。三是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该公告显示,采购文件出售时间为2011年4月28日至2011年5月11日下午17时。
  就在采购标书出售截止后的第二天,5月12日,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一则更改公告即《关于医院社区区域信息化系统采购项目更改的公告》。称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更改为“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标书出售时间延长至2011年5月19日下午17时。
  此次采购项目缘何一夜之间由“不接受联合投标体”变为“接受联合投标体”?海口市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的解释是:应海口市人民医院的要求。而海口市人民医院主管社区医疗的副院长朱才义以“不方便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为由多次拒绝就此事做出解释。
  业内人士指出,更正公告中没有包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首次公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等,这些均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第12、1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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