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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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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讨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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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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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11-18 09:36:16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果牵强地认为监督人员是由投标人推举为投标人代表后而开展的这项工作,从法理上讲挑不出什么毛病(这或许是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有一定的漏洞),但是从情理上看就存在越权行事和就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嫌疑:
1、投标人推荐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属于投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就在于提供一种投标人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收到侵犯形式。因此投标人代表从投标人中选出最有说服力。
2、监督员参与开标活动的职责在于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他们既不是泥塑菩萨——走过场,也不该做太上皇——啥事都有插上一杠子。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乱作。这样肯定有违招标的“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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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1-11-18 11:36:01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楼上的观点,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尽量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如果情况特殊一定要监督代表检查,那么建议同时也由投标人代表检查,也就是说监督代表有权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投标人代表也有权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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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1-11-18 13:09:14 |只看该作者
监督人员可以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但是不能因此而取代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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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书到用时方恨少,钱到月底不够花

14#
发表于 2011-11-18 16:23:2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sth8995于2011-11-17 20:20发表的 :
监督人员要大大的向后退,不能及时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监督人员检查后,投标人还有投诉空间吗?
投标人剩下的只有行政复议和诉讼。

偶觉得这位老师说得最有说服力了。[s:33] 向您学习!!
如果你走的太快,要停一停等候灵魂跟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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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1-11-18 22:24: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白云庄主于2011-11-18 09:36发表的  :
我认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如果牵强地认为监督人员是由投标人推举为投标人代表后而开展的这项工作,从法理上讲挑不出什么毛病(这或许是相关法律条文存在有一定的漏洞),但是从情理上看就存在越权行事和就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嫌疑:
1、投标人推荐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属于投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就在于提供一种投标人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收到侵犯形式。因此投标人代表从投标人中选出最有说服力。
2、监督员参与开标活动的职责在于现场监督开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他们既不是泥塑菩萨——走过场,也不该做太上皇——啥事都有插上一杠子。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乱作。这样肯定有违招标的“三公”原则。
说得有理,我们这凡采购用公开招标形式的均请市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故文件密封由公证员检查,个人觉得这是比较合法合理的做法,如果未邀请公证便应由投标人自行或投标人代表检查。
现场监督人员一般是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的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相对于投标人来说不能看作是完全的第三方,故由这类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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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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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11-25 15:18:31 |只看该作者
  最近写了《监督人员不可代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一文,发表于《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1月第1252期3版。
  原文见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111125/operation_209583.html
  社区链接: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6761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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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7#
发表于 2011-11-30 09:44:07 |只看该作者
依法是"合法"的,但所依之"法"不太合理.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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